晴時多雲

特別費該怎麼解?/大赦才能解決問題

■ 徐國勇

有關首長特別費的使用,因積非成是,可能成為被告之首長人數超過六千五百人,以一組檢察官三人投入偵查,需耗時一千五百年以上;若全國一千多名檢察官停辦其他案件,亦須五年才能偵辦完,此尚不含審判程序。

至於解決方式,論者有謂由檢方統一見解、有謂修法、有謂以特赦解決,亦有主張大赦者。

所謂由檢方統一見解,係指由檢方將特別費統一解釋為「首長之薪資實質補貼(即薪水)」。但特別費如何使用,須依立法院制定之法律及預算編列,且必須為「因公使用」;故除非經由大法官解釋宣告立法院制定之法律違憲而無效,否則司法機關無權變更立法機關之明定,而將之統一解釋為「首長之薪資實質補貼」,可見統一見解顯不可行。

再者,所謂修法解決,即將特別費所涉法條除罪化。但有關特別費之起訴,重點在於「公款私用」,其所涉法條有「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即使修改審計法等其他法律,也顯然無濟於事;況且,在事實上,有非常多的公務員如郝龍斌、朱立倫等也都能遵守相關規定,將未用完之特別費繳回公庫,若以修法方式解決,豈不是宣告繳回的守法者是笨蛋?

其次,觀之赦免法規定,特赦是以有「受罪刑宣告之人」為前提,也就是全國六千五百多名之首長,都必須經偵查並審判有罪後才能適用,顯然不能解決眼前問題。且特赦係針對「個案」而言,若要適用於全國之六千五百多名之首長,焉能以「個案」視之?

因此,於現行之法制下,只剩大赦一途可行。大赦乃是就全國性之特定罪責的「通案」處理。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其效力使犯罪嫌疑人不用審判,亦不用偵查,即有消滅罪刑之效力。案件若經大赦,偵查中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法官則應為免訴之判決。但罪刑雖可免,國家仍可依審計法追回例如馬英九放入私人口袋的特別費,對守法者有所交代,亦合乎公平正義原則。

至於在大赦之前,相關之偵查與審判程序如何先行停止,亦值得法界再仔細斟酌,共商合法、可行又即時之道。

(作者為律師,現任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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