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北社評論)善用信託於自己、親友及眾生

◎ 葉賽鶯

我國信託法參考英美日韓等國法制,於一九九六年訂頒至今已近卅年,實務上信託卻未如英美蓬勃發展。難怪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曾在金融活動上感嘆:信託是我心中最掛念的一塊,其原因值得探究。

信託源自英國,在美國尤見發達,據稱稍有資產的家庭,多會成立信託,除公益信託類似財團法人,得用以實現委託人的公益目的,造福弱勢並及萬物外,常是私益信託,可委由專家管理資產或增加財富,用以照顧自己或親友,甚至及於寵物、古蹟,所以信託也被譽為英國法制上最偉大的成就之一。

我國民法仿自歐陸,民法千餘條,並未言及信託,早年習法者也未學該法。尤其信託法制的結構,異於法律人熟悉的債或物權,一般民眾更覺陌生。且信託須將財物所有權移轉於受託人,與財不露白的傳統觀念不符,應是信託未能普及的重要原因。

信賴良善的專家理財,已成現代趨勢。信託有別於民法委任、代理等觀念,主要在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受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的受託人,其個人財產與信託財產名義雖同屬一人,實質上受託人若有何變故,諸如破產、強制執行、亡故等,信託財產仍不受影響,而由新受託人承受繼續管理。正因信託此一特性,信託財產的存續,不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身心或財務狀況生變受影響,仍能實現信託目的。

信託在英美也被認是最具文學性的法律制度,且富彈性、創造性及想像性。只要信託目的合法,信託型態可千變萬化。除公益信託或一般私益信託外,也可成立宣言信託,即由有能力的委託人,自為受託人,以自己的特定信託財產照顧老幼的親友,萬一自己的財力意外惡化,因信託財產獨立性,親友生計仍不受影響。又如成立照護寵物、古董等的特定目的信託,不必擔心自己失能或不在時乏人照應。也可成立受益人連續信託,受益人先為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其孫輩也可為之。甚至私益信託於受益人如已長大成人等原因,而無須再為受益人時,也可將信託目的由私益轉為公益信託,將愛心由小我推及大我。

可見善用信託法制,找到優秀的專家或有信譽的行庫,信賴其理財,不僅利己利人,甚至裨益眾生萬物,值得大力推展。

(作者是北社社員、台灣信託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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