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家賠償及於陸客 問題多多

◎ 李基勝

高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決我國家賠償及於陸客,民眾反應兩極。

台海兩岸分治,是中共不曾否認的事實,否則習近平無庸於中共第廿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一面高喊和平統一,卻又強調「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範圍只限於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致損害,不包括公共設施之缺失(第三條至第五條)。而我國內的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政府均應負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亦然;但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同等權利者為限(同法第十五條)。

既然兩岸的國際賠償制度有異而不對等,姑且不問,於法理上,應否部分排除適用於陸客。儘快增訂《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於國家統一前,大陸地區人民準用前項規定。」既無違於統獨立場,也能敦促對岸修法,擴大國家賠償之適用範圍,更能造福其人民。

(作者現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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