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 保障既有合法權益是國土計畫成敗關鍵

◎ 王瑞興

去年底以來,新北市及新竹、嘉義、南投縣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說明會,迭有陳情抗議出現,尤其認為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其他縣市也傳出類似情事。

國土計畫法於一○五年五月一日施行,後續作業分三階段,第一階段內政部業於一○七年四月底公告全國國土計畫;第二階段直轄市及縣市國土計畫亦於一一○年四月卅日公告;第三階段應於一一四年四月卅日前完成劃定國土功能分區及編定使用地,取代現行區域計畫,目前正辦理中。

筆者初任公職主辦該項業務時,也是省府末代主管科長。退休後擔任縣都委會、區委會及國土計畫委員會委員,並在參加中央研擬國土計畫相關會議,一再表達兩項重點,一為國土計畫的理想性,必須兼顧可行性,而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卻常缺乏可行性評估。二是區域計畫轉換至國土計畫,要充分保障人民既有合法土地權益,如有例外應為極少數,且應依法補償。上述原則納入相關法制,然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尚未定案,成為問題癥結。

現行區域計畫土地開發,因為跨多重專業如環評、水保、建管、土地使用許可及各種興辦目的事業等,法令龐雜,又常修正,宛如「天書」,公務員常一知半解,誤蹈法網;檢調也時生誤解,讓公務員陷入不必要的纏訟;業者則是趁機牟利,如減少面積規模降低審查層級或規避環評或曲解法令。多年前台東美麗灣開發案,即因環評問題終被撤銷開發許可並導致國賠,就是顯例。

國土計畫機制之複雜,尤過於區域計畫,然萬事起頭難,作業程序仍可逐漸修正調整。由於新舊機制轉換,原則上區域計畫使用地別將逕行轉載至國土計畫,保障既有合法權益,當務之急,必須做好溝通,爭取民眾支持。至於研議中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應多加採納地方意見。

(作者是前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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