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儘速修法以維護原住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汪志堅

新聞報導說明,Kolas Yotaka因為具有原住民身份,根據選舉罷免法的規定,無法參選區域立委。這個大家以往都沒注意到的立法瑕疵,對於強調族群平權的台灣,實在是個大漏洞,應儘速補救。

查看選舉罷免法的條文,現有規定是「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並規定人民「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第二十四條)」,簡單來說,就是原住民有自己的選舉區,因為有自己的選舉區,就不能擔任區域立委的候選人,也不能投票選舉區域立委。

目前的立法設計,看似保障原住民的參政權,卻阻卻了原住民成為區域立委的可能,背後的潛在邏輯是原住民不可能代表一般人民,最多只能代表原住民,也不該參與一般地方事務,擔任選民來投票決定區域立委,只能投票決定原住民立委。這設計相當具有歧視性,在族群逐漸平權的台灣顯不適合,也是對於強調族群平權的諷刺。

這種族群分而治之,不可以自由選擇適用身份的選舉法律設計,表面上是保障,實際上則是某種形式的族群隔離措施。應允許原住民可在自由意志下,選擇是否要成為區域立委的選民與候選人,才是合理的族群平權做法。簡單的譬喻,是我們可以允許在入學考試中,讓原住民有保障名額,但原住民如果要跟一般人競爭入學名額,絕對不能夠以其為原住民身份而拒絕入學,不可以強制原住民只能使用原住民保障名額,不能使用一般入學管道。

具體修法並不困難,只要允許原住民在某一截止時間前,到選舉機關表達自己希望參與區域立委選舉,而非原住民立委選舉,即可解決此一問題。這樣的選擇,完全不應涉及是否放棄原住民身份的議題。要求參與區域立委選舉的原住民直接放棄原住民身份,是一種嚴重的族群歧視,任何法律都不該有這樣的設計。這不是誰能否參選立委的問題,而是台灣是否真正重視族群平等的象徵。朝野各界應該儘速修法為之,千萬別因為一個小小的立法缺失,而讓台灣在族群平權上的長久努力付諸流水。

(作者為大葉大學管理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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