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新閣任務 談反詐騙的司法二三事

◎ 呂丁旺

層出不窮的詐騙案件,重創社會群體信任與金融秩序,蔡總統有見及此,於發布新閣揆時,交付新閣四大任務,並提到「反詐騙等攸關國民生活的照顧措施,行政團隊必須持續進行檢討」

詐騙案件型態可大別為二,其一為電訊詐欺,其二為非法吸金。一九八一年,鴻源投資機構以每月四%的高利率為餌,八年間吸引十六萬多人投資,吸金近千億元。最近案例則是二○○三年開始的「紅富海」公司吸金案,負責人以八個月為一期,每期存款一百萬元一個單位,就預付八萬元利息,以老鼠會方式吸金,並以「太仁」心靈導師名義,開辦「心靈講座」向投資人講解心存善念、養生,鼓吹大眾將存款加入。因初期支息正常,投資人漸失戒心,吸引了七千多人、總額一百八十一億元。

詐騙案件型態可大別為二,其一為電訊詐欺,其二為非法吸金。(本報資料照)

對於非法吸金案,銀行法第二九條之一所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然所稱「顯不相當」,與刑法第三四四條所定顯不相當之重利相同,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做為犯罪構成要件,顯然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滋生違憲疑義。在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前,法院可透過法官造法方式來處理。只是最高法院法官,有認為依民法第二○五條為標準,有認為以民間借款習慣月息三分為基準,有認為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者,有認為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客觀上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法律見解歧異,該等見解又具有原則重要性,因此宜由有提案權之機關或當事人提案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判,以完備上開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構成要件,是現階段當務之急。况且投資型非法吸金,常會僱請律師做投資契約見證,案發後,契約見證律師也可能以幫助非法吸金而被追訴,在法律上的攻防,本就容許行為人選擇偏向行為人有利的法律見解,斯時,以上開不確定法律概念欲證明律師有幫助之犯意,恐非易事。

非法吸金案判決確定後,扣押財產經權利人聲請發還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三條規定,檢察官應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發還或給付之,但鴻源案歷時廿七年始結案,高雄地檢署有一案於二○一五年十二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迄今已逾六年仍有未發還者,足見上開規定之一年為可變期間。建請修正該法條,將一年內之終點修正為應發還之始點,俾合實需。

末以,電訊詐騙之所以日益猖獗,主因幕後主嫌難以緝獲,宜對取款車手施以重刑,再於刑法詐欺罪章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供出車手頭或主嫌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有此誘因,才可能進一步剿除電訊詐騙集團。

(作者為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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