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遏制共諜案 關鍵在司法官的國安意識

◎ 趙萃文

近來接連發生多起重大共諜案,立委提議要求國防部爭取恢復非戰時軍事審判。對此,國防部長去年在立法院備詢時即表贊成,認為只要依照程序,軍事審判當不致造成濫用,司法院亦表示若有提案會正式討論。

由於兩岸情勢空前緊繃,間諜案又關係國家最核心利益,就刑責而言,陸海空軍刑法、情報工作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均有相關規範,以往共諜案大抵先考量是否構成上述各法的罪責,若均無法適用時,始以國家安全法相繩,執行上尚無窒礙,但有問題者即大陸籍人士來台從事吸收、運用等活動,在適用國安法發展組織罪時,其既、未遂常難以區分,目前皆盡量尋求法院以既遂認定之。

針對共諜刑責問題,民國一○八年即因鎮小江案而修正國安法應處的適例。該次修法因司法實務就共諜處刑過輕,導致雙方判決刑度落差,換囚難以遂行,因此藉由提高刑度作為調控。按發展組織罪原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持較為寬鬆見解,惟該次修法逕將刑度調高為「七年以上」,造成級距上與其他特別刑法有所扞格,不符罪責原則,觀諸王炳忠等人涉犯發展組織罪為例,一、二審法官均認為:應以對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造成「明顯且立即」危險時,方可處罰;其中,是否係因法定刑過高,法官乃有「本罪限制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解釋上應基於合憲之目的性限縮之考量」,反而不易成罪。

一、二審法官的判決,指出依相關事證難以認定王炳忠等人對國安造成「明顯且立即的具體危險」,難以用國安法相繩,但發展組織本係漸次滲透布建之行為,雖無「立即危險性」,但是否有「長期威脅性」?有學者認應從「反滲透」或「護民主」角度出發,擴張其作用領域,才能以司法武器有效嚇阻威權國家從各方面侵入、摧毀民主法治。因此基於內亂罪規範手段的侷限性,讓國安法發展組織罪維持過往寬鬆見解,增列實害犯及加重結果犯態樣,並相應提高刑度,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律以重刑,讓輕重交錯,或不失為可行方案。

自洪仲丘命案後,軍法案件雖已全數移交普通法院審理,但實體法仍係陸海空軍刑法,不宜有「普通法院判刑就比較輕」迷思;惟自國安法一○八年修正提高刑責後,至目前為止尚無重判案例。因此真正關鍵在法官的國安思維,目前全球民主國家在審理有關銳實力滲透案件時,基於「民主防衛」概念,本不應過度「限縮」解釋發展組織或滲透竊密之構成要件,正因如此,在司法官養成過程中,自應強化其等對於國安與民主防衛的意識及信念。

身為現代軍人,最基本的信仰和價值,便是效忠國家,服膺憲法,守護自由民主,砥礪軍人武德,庶幾不負國人託付;一旦涉及共諜罪,便應盡法以懲,以儆效尤。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