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正義 從最弱勢開始

■ 孫一信

智障者家長總會持續倡導並引領期盼十年,關於智障者犯罪嫌疑人警訊筆錄及檢察官偵查階段須有律師陪同的措施,終於在九月十七日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開跑記者會後正式展開。

可以這麼說,法扶對智障者法律服務案件將從門診(法院審理階段)擴充到急診(檢警偵訊階段),可想而知法扶需要有更多的行政聯繫作業需要處理,需要有更多的熱心律師日夜二十四小時待命。在沒有交通費用補助且每小時僅六百元酬金(夜間為一千元),全國法扶律師仍願意盡力維護這群憨兒的人權,我們著實為台灣感到驕傲。

智障者和強制辯護案件扶助條件不同,一般強制辯護案件須有兩個條件,包括所犯案件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須符合無資力標準認定;而智障者可以不分案件類型亦可不區分資力而予以協助。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有「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檢察官偵查階段須有律師陪同的規定,但今年三月在嘉義發生誤捉事件的陳榮吉案卻未見落實,且從法務部回覆本會申訴資料顯示,承辦檢察官認為「主嫌可以清楚表達,且有否認犯案之表示」,所以不具有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的要件。問題「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及「完全無法陳述」這兩個概念可能造成的混淆。

社工特教界普遍認為幾乎可以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的概念來涵蓋所有領冊的智能障礙者,因為根據成人智力測驗的標準,攸關語言能力、生活適應和邏輯推理等方面平均須達到比西氏智力測驗七十以下才能通過領冊標準。如果我們只從表向上判斷智能障礙犯罪嫌疑人語言的表達清晰,回應答案符合常理,就認為未達法定標準,在偵訊時不必聯絡律師或輔佐人陪同在場協助的話,恐怕對所有智障者的人權無法保障。

事實上這些年來,警方逮捕智能障礙嫌犯大致都會從錢包搜出的資訊聯繫其家屬或老師協會等人員陪同;在走失協尋的議題上,警政署創設的協尋網頁和協尋達人的編制,幫了心急如焚的協尋家屬許多忙。檢方在去年(九十五年)刑訴法三十一條通過後也對智障者案件有更嚴謹的偵查規範,對此全國智障者家長感念在心。也期待這個重要的人權進程,檢、警雙方有更強烈的合作使命感,因為當智障者受到保障,一般人就更不會被欺負。(作者為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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