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恢復役期 不應再使軍人陷入人權沙漠

◎ 吳景欽

今年九月監察院針對陸軍第二六九旅在二○二○年間,所發生三起軍士官輕生之事,提出糾正案。因此在這次蔡總統宣布兵役,恢復一年之際,絕不能再讓國軍陷在「人權沙漠」。

以糾正案所提及的黃中尉,其擔任部隊後勤任務,得隨時保持軍事裝備的補給充分與維修安全,卻得身兼數職至深夜而不休。如此盡心盡力,既未能得到上級讚許,卻因未能獲得人力、物力的支援,反落得無情羞辱,更面臨下屬的抱怨。而為達成上層長官所求績效,黃中尉竟還得自掏腰包為備料,國家實施多年的精實政策,結果竟是如此,何其諷刺。而在遭受長期霸凌下,黃中尉無奈選擇自殺,面對如此的悲劇,自應對相關人等為究責。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長官凌辱部屬,可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還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屬重罪。惟對於所謂凌辱,乃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自會陷入恣意解釋,尤其如軍隊霸凌,往往具有集體與結構性,若檢察官將其個別看待,再加以封閉體系的證據難尋,責任就必因此分散,甚至消失,致以不起訴為終。

政府宣布兵役恢復一年之際,絕不能再讓國軍陷在「人權沙漠」。(資料照)

對於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可向上級檢察長為再議,但這種基於檢察一體的自律,多半流於形式,致又得承受駁回之決定。而對此駁回,雖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惟即便不論成功機率有多低,在法律強制要求此等訴訟,告訴人必須自費委請律師下,對大多數被害人來說,恐只能知難而退。因此為扭轉此等形同無效的救濟手段,實應沿襲日本作法,即設立由人民組成的檢察審查會,以檢視不起訴處分之當否,並可由其委請律師來強制起訴,既是民主監督,亦使決定程序趨於客觀與公正。

而在刑事難以究責,甚至國防部將黃中尉核定為因病而非因公死亡為撫卹下,實無以期待軍隊的自省與自清,致使家屬還得走上行政救濟與國賠的漫漫長路,以求獲得極為卑微的真相。也因此,為避免冤情永沈海底,立法設置具有外部性且具有民主代表性的獨立軍冤調查委員會,就更刻不容緩。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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