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學生輔導法修法 忽略基層聲音

◎ 李文英

針對教育部陳添丁專門委員於自由時報111.12.19自由評論網投書《「社工vs.心理師」是怎樣? 談加速學生輔導法》一文(以下簡稱陳文),提出台灣輔導教師協會基層輔導教師不同的看法。

本次學生輔導法修法方向忽略學校師生主體

學校輔導工作乃由學校輔導老師團隊,以「校園」作為專業發展的基地,針對個別學校生態文化、提供不同階段學生生涯發展、心理情緒、學習困難等需求,發展設計符合該校全體學生適用的「一二級」活動及課程,並針對「三級」學生特殊處境的困難,藉由引入校外內的資源串接與協作,靈活地發展出適合個別學生的「三級」輔導方案。然而,近日教育部祭出學生輔導法的修訂條款,無論甲案或乙案,均完全忽視「學生輔導法」的服務主體是「全體校園學生」,也完全漠視「輔導教師」作為長期服務校園輔導系統工作中最重要的樞紐角色,竟欲將輔導老師人力納入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簡稱輔諮中心)統籌規劃的修法(第四條第1款),無疑忽視教師法、教評會及學校人事聘用權.同時悖離輔導老師應以「教育輔導」為專業認同的工作想像。

學生輔導法不應是三級個案學生輔導法

陳文指出兩個實務現場問題,一是「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亟待健全」,其認為目前輔諮中心不健全是因為設置要點由縣市政府訂定,造成因個別重視程度不一及資源落差,以致輔諮功能發揮不一。若是如此,立法位階應該回到各縣市教育局的督導管理機制,討論所屬輔諮中心合理業務的管理要點與落實實務執行。社工師或心理師是三級輔導中的校外專業人員,服務的是學生人數中約百分之五的學生,包含自殺企圖、憂鬱症、家暴…等需要高度關懷或是緊急處置的學生,若學生輔導法修法主要著墨在這些「三級輔導」的工作方法等,卻極少著墨95%的常態發展學生的身心需求,無疑將一部「學生輔導法」母法,修成「三級個案學生輔導法」的偏法!?更何況,各縣市的校園本來就有地緣差異,都會區與偏遠學校的學生輔導工作方法殊異,需要引進的資源與人力就會不同,輔諮中心的設置要點與人力配置,本就該因地制宜,教育部不該把上位的「學生輔導法」當成「輔諮中心專業輔導人員任務工作」守則來編修(第四條五條六條草案),教育部偏頗心理師、社工師版本的心理治療修法方向,是搞錯方向也畫作重點,並自失教育主管機關應堅守的教育立場。

現有三級輔導分工條文矮化校園一線教師

其二是「優化三級輔導分工及合作」,陳文認為原法規第六條中的二三級分工,「導致部分實務誤解三級輔導有其嚴格的順序性及階段性,產生推案現象。

然而實務現場輔導老師只是依法轉介,個案被推案、丟包、再三轉介的關鍵並不在所謂的三級輔導分工,而是在條文中對介入性輔導與處遇性輔導的定義「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無法有效協助…」中,出現「無法有效」的字句。該條文寫滿對學校一線教師、輔導老師的輕蔑與矮化,我們不禁想知道當校外專業輔導人員「針對經前款(三級)處遇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無法有效協助…」的狀況,目前法條上並未回應學校及家長的需求,轉介的三級個案學生常是再被推回給輔導老師。輔導是長期陪伴與協助學生身心發展的過程,無法有效就該轉介、要求輔導老師以績效的思維,沒有給一線教育工作者教育輔導空間。人的轉變本來就非一蹴可及,也不是幾次約談就能有效改變。

「責任輔導教師」制度不漏接任何一個學生

台灣輔導教師協會(簡稱輔協)長期深耕校園輔導工作,每年定期召開年會、辦理學校輔導工作坊,匯集全台各地的輔導老師深耕校園反思學生輔導法與工作關係,並分享現場實務經驗,雖說各校輔導老師的工作方法殊異,成功經驗的不外乎輔導老師能主動扛起三級輔導的指揮調度的責任輔導工作;面對全體學生的輔導工作,能協同班級導師進行發展性輔導、能與處室夥伴合作、能協調引進適用的輔諮中心等校園外部資源掌握處遇性輔導,要面對學生,當然更有對一般教師與家長工作的能耐,這也是輔協長期以來推動「責任輔導教師」制度的工作模式,不但能確認輔導教師作為校園輔導專業主體的角色,導正一二三級輔導專業階層化的問題,學校輔導教師責任制的施行更能解決現行輔導三級制度容易被分工切割、學生被人球化丟包的窘境難題。

法服務於學校全體學生,修法務必納入校園聲音

最後要以陳文所述「修法本身即為社會溝通歷程」,期許未來立法院在修法過程能夠在各地區召開公聽會、說明會,如實傾聽民意,尤其輔導老師是提供學校全體學生,極少數學生才進行必要的轉介。很可惜教育部在此次提出法案草案至今,並未如陳委員說的「海納百川」,連自行召開的內部專家諮詢委員會,也未邀集全國性輔導老師專業團體參加,「台灣輔導教師協會」是台灣代表高國中小校園輔導教師的唯一人民團體,迄今未接獲教育部主動徵詢修法任何意見。試問,沒有對外公聽會傾聽民意,沒有公平機會主動徵詢校園輔導教師/團體的想法,這樣的修法內容真能體現「學生輔導法」第一條「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的核心目標嗎?還是最後真如陳文說的「難求面面俱到」,只好讓行政院政務委員主導的甲乙兩案「妥協」成一案過關?!立法原意適用「全體學生」的學生輔導法,修成以三級輔導為重點的「偏態學生輔導法」,真是失準又自失教育立場,更是遠離全體學生輔導利益!

(作者為台灣輔導教師協會前理事長、台北市國小退休輔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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