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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顏慧欣/台灣不會是中國食品保護主義的最後一個受害者

近期中國以其在今年一月生效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為由,認定數千家台灣企業註冊訊息未符要求,產品暫停銷往中國。圖為午仔魚。(資料照)

顏慧欣/中經院WTO及RTA中心副執行長

近期中國以其在今年(二○二二)一月生效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為由,認定數千家台灣企業註冊訊息未符要求,產品暫停銷往中國。姑且不論中國舉措背後是否有政治原因,本案在國際上就已有兩個層次的爭議,一是中國登記制度本身就有違反世貿組織(WTO)規則的疑慮,第二是對台灣的執行方式也有歧視問題。

中國在二○一九年提出註冊新制草案,有二個改變;第一,需提出申請的海外食品生產企業,從原本僅限於《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實施目錄》類別,擴大至「全類別」食品生產企業。第二,十八類食品(肉類、水產、乳品等)食安風險較高,則生產企業應經「官方推薦註冊」,十八類以外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則採簡易「企業自主申請」。

中國註冊新制涉及進口產品強制註冊要求,因此主要涉及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協定義務的爭議。各國增修TBT法規,有事前通知WTO讓各國表達意見的義務。中國海關於二○一九年十一月發布新法草案時,並未同步通知WTO,在墨西哥等國質疑下才在一年後的二○二○年十一月進行通知。至今年十一月為止,包含我國、美、歐、加、墨、日、韓、瑞士在內共有十餘國連續三年在WTO提出九次「特定貿易關切」(STC),更呼籲中國暫緩生效,惟此法仍在今年一月一日生效。

在TBT協定下,各國可依其保護消費者等公共政策目的,制訂各種安全規定及標準、標示等強制要求。但安全不應區分本、外國,因此各種要求的合法前提,是必須同等適用本、外國產品(即無歧視義務)。中國新制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不但本、外國義務不同,而且要求有超過食安合理範圍的過度問題。中國本地食品企業也需依據另一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提交相關資訊申請許可。其中爭議所在,是進口產品需要提供「原料/配料訊息」,包括原配料名稱、產地、占比等資訊,但國產品未見此項義務。

對食品企業而言,從原料/配料訊息往往就可看出美味秘訣所在,已是「商業機密」,揭露資訊不但意味著中國競爭者可能取得秘密配方,同時國產品又不用對等提供資訊,因此各國群起質疑其歧視問題。再者,中國將「全類別」企業納管,加上前述原料/配料訊息提供,也有違反「不逾越必要程度」的義務疑慮。

各國第二個質疑,就是中國新制沒有提出合理的客觀風險評估。中國過去持續發生如鎘大米、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等重大食安事件,致使習近平在二○一五年提出「四個最嚴」,包含「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指示,或許是中國新制背後的起源。但TBT協定的義務是任何措施都要以客觀證據、風險評估為基礎,中國內部的食安危機及領導人的政治指示,或可作為風險評估的緣起,但絕不能作為限制進口產品的唯一依據。中國面對各國質疑,始終未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佐證,也使各國質疑不斷。這個有違反國際義務的登記新制,對我國更存在主管機關所指的申請期更短、只能用書面申請等不合理歧視作為。

各國對中國註冊新制的質疑背後,重點在於其有「假借食安之名、行保護主義之實」的問題。台灣被制裁成為第一個受害者後,更坐實了各國擔憂。跟過去鳳梨、石斑魚只與台灣有關不同,本案不是台灣特有問題,制度不改各國未來都可能受害,具備世界「公共財」的性質,因而本案在WTO提出貿易關切的重要性高於過去,更應考慮正式提出WTO爭端解決訴訟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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