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當選無效之訴 請檢察官把握期限

◎ 張衞航

此次九合一選舉,因涉及地方政治版圖重新分配,競爭異常激烈,各地賄選傳聞不斷,所幸各地方檢察署勇於偵辦賄選,至今已多有斬獲。舉例來說,花蓮縣第三選區林姓縣議員候選人的父親,在選前兩天涉嫌行賄,目前已裁定交保二十萬元,並持續偵辦中。彰化縣更有高達六名議員、二名鄉鎮市長、十七位民代和十八名村里長本人或樁腳涉及賄選,包括彰化第一選區議員林茂明,及第三選區議員施嘉華,共有九人遭收押,案情仍不斷延燒。

依照選罷法第一二○條第一項,當選人如果有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投票行賄行為,在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由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對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而所謂的「當選人」,根據判決見解,並不限於當選人本人,也包括當選人「直接、間接認可為其從事競選工作之人」,所以無論是當選人的父親、競選團隊成員或地方樁腳替當選人行賄,都可以被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經法院審理後,均可判決宣告當選人當選無效。

但重要的是,由於法律明文規定要在「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期間相當短暫;而且,無論地方選舉委員會或同一選舉區的候選人,均難以確實掌握當選人行賄的事證,起訴舉證相當困難。所以,當選無效之訴的提起,有賴掌握賄選事證的檢察官積極任事,才能克盡全功。

因此,除了要肯定檢方於此次大選積極查賄之作為外,更要籲請檢方針對事證明確的賄選案,儘速偵結起訴,並於「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才能端正選風,維護選舉結果公平公正。

(作者為律師、時代力量副秘書長)

既然買票,就買到當選為止?

◎ 林金忠

九合一選後一連串的選舉官司,最多的是涉及賄選的所謂當選無效之訴。

涉及賄選的候選人,就算最後被判定當選無效,對於降低賄選歪風非但沒有明顯改善,甚至還有變本加厲的效果!因為,這次選舉結果,涉及賄選的相關候選人多數都高票當選。怎麼會這樣呢?

涉及賄選的選舉官司,最後查不出行賄者與相關候選人資金往來因果關係(或叫做「斷點」成功)的案例所在多有,這時候相關候選人的當選資格當然就不受影響,就算最後當選無效定讞,還是有人願意以身試法,因為,他們參選的目的已經由個人的當選轉變成「協助」他人(縣長或是縣議會正、副議長或是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當選,在緊接而來的正副議長或是代表會正副主席,他或她這一票才是真正的「價值連城」。

以上這些都是在司法公正前提下的論述,萬一情況不是這樣的話,那就更精彩更有看頭了!難怪,這次選舉過後,民間開始流傳:既然決定要買票,就不要在乎後面的選舉官司,就要買到當選為止。

(作者為民進黨雲林縣黨部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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