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警察要的不是大膽用槍

◎ 陳學獎

每當發生警察因公殉職的重大事件,警察教育訓練總會被拿出來批判與檢討。個人認為該訓練的是警察沒錯,但是該教育的不僅是警察,還包括社會大眾對執法的認知、媒體的風向和法令的修改。

警察執勤經常面對挑釁,縱已依法警告、制止、再三喝令等,滋事者仍充耳不聞。警察也是血肉之軀,國家既賦予警察攜帶應勤裝備執行公務,何苦讓警察得近身與歹徒肉搏,又顧忌再三的不敢使用武器執法而受傷。

最近因台南的雙警殉職案,引發立法院火速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明定四種情境下警察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即是警察可以先發制人,毋需等到歹徒對警察開槍或持刀接近刺傷警察之後,再被迫反擊。在警匪追逐電影中,經常看到警察持槍朝歹徒車輛射擊,但是在現實勤務中,警方追逐車輛過程,究係何種情境下才能開槍射擊?我想沒有任何人可以明確肯定地回答覆。因為勤務中狀況萬千,猶如「潮間帶」瞬息萬變,射擊成因及要件常伴隨現場變化而稍縱即逝!

「大膽用槍」這名詞經常被許多長官在記者會上脫口而出,乍聽之下好像鼓勵警察不要擔心害怕,要大膽地射擊之意。然而警察既是受過專業訓練,諒必也非膽小鬼才是,何必要大膽才能用槍呢?況且大膽用槍語意之下,仍涵括使用不當及過當等範圍。

個人從警迄今卅餘載,歷經多次在勤務中用槍射擊,包括槍戰圍捕、飛車追逐射擊、與歹徒駁火等狀況,亦有二次擊中過歹徒。所以個人認為,應改成警察「依法用槍」或「合法用槍」為當!因為「依法」即依據法律賦予警察執法的各項法令,「合法」則是合乎法律允許範圍內遂行完成公務,完全沒有逾越法律或有不當、過當行為發生。

國內當前對警察用槍判定,仍處於是否合乎立即「危害性」與「急迫性」為要件。其實警察在勤務中不是怕開槍,也不是怕寫報告,而是受限於「比例原則」、「武器不對等」這種混沌不清的窘境,所以警察真正需要的是,足以先保護自己的法規,而非「大膽用槍」的事後支持。

期望立法機關能修訂符合時宜的法令,讓警察順利依法執法,也希望媒體及社會大眾能支持警察執法,了解警察執行公權力的正當性,而非不理性的謾罵與誣指扭曲,如此國家與全民之福。

(作者是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小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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