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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回復合法財產秩序 沒收新制非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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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聯合國公約、德日刑法修訂 不違反信賴保護、法不溯既往原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昨天做成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十八號判決,直言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這是普世價值;大法官並認為,沒收新制透過沒收手段,衡平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干擾,避免犯罪者或非善意的第三人坐享犯罪所得、甚至再次投入其他非法使用,以回復犯罪前的合法財產秩序,其性質有別於刑罰,不具懲罰性,這可從犯罪所得被宣告沒收後,被害人仍可請求檢察官發還損失得知。

沒收新制是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德國刑法、日本刑法修訂,認為犯罪所得應剝奪,徹底消除犯罪誘因,立法宗旨也寫到是要回復合法秩序,而非剝奪罪犯或第三人的財產,可見其目的不是刑罰。

此外,犯罪所得的計算方式採相對總額制,可扣除成本,亦彰顯新制的目的只是要回復原狀,而非讓罪犯或第三人處於更不利的地位,未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判決指出,沒收舊制由於規範不足,導致犯罪者得以保有犯罪所得,基於犯罪所得不值得保護的原則,立法者透過新制彌補漏洞,以彰顯法秩序的公平性與不可侵犯性、強化人民對法律的信賴、確保社會合法秩序穩定運作,具有重大公益,不違反信賴保護、法不溯既往原則。

不過大法官本次審查的是刑法第二條第二項「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憲,對於沒收第三人財產、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不法所得等規範未敘明。

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呂太郎、蔡明誠、黃昭元,則主張沒收新制類似刑罰,應適用法不溯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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