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社論》挺18歲公民權 朝野責無旁貸

九合一選舉將於明日投票,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十八歲公民權」,也將同一天投票。下修選舉年齡的門檻,早已是國際主流。全球絕大多數國家都將選舉的投票年齡規定在十八歲,部分國家還降至更低,現今僅有台灣等極少數國家仍把投票年齡設在二十歲以上,向下民主扎根,擴大青年參政,我們顯然還沒跟上世界的腳步。但同樣是參與公共事務的公民投票,則明定十八歲即具公投的投票權。不同規定產生投票年齡落差,過去曾因此增加選務工作的繁重與亂象,台灣的民主,確實還有再深化的空間。

「公民投票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但憲法第一三○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這當中的年齡差距,並非因為認為參與「對事表決」的公投,要比「對人投票」容易判斷。純然是因為憲法自一九四六年在中國制訂至今,早與台灣社會變遷脫節,大中國憲法搬至台灣後,並不合身,期間的修憲也未能下修投票年齡門檻。台灣民主動能充沛強大,不合時宜規範,讓這十八、十九歲青年族群,中選會估約四十一萬選舉人,無奈「再等兩年」,損及其民主權利。

這次憲法複決是在增修條文裡增訂︰「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並停止適用憲法第一三○條的規定。這除與公投的年齡一致外,加上我們也已修正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與刑法應負的完全責任、兵役法起役年齡均同。國內法制以十八歲作為國人權利義務行使年齡的規範基準,為各界共識。不過,這次憲法複決,有效同意票要能夠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的高門檻,難度頗高。在於朝野政黨態度冷熱有別,甚至還有檯面下反動員,意圖使其不過關。

由中選會舉辦的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意見發表會上,在野黨代表提出的意見,一方面聲稱支持十八歲公民權,但又說對這次結果感到「悲觀」,認為應待二○二四年再推動。並反批執政黨此時「硬推」,是「另有所圖」。還說擴大政治參與不是只有這途徑,更應推「不在籍投票」。在野方面質疑民進黨藉由這次憲法複決,是為拉攏青年選票,而不願配合。但在野黨消極以對,正是造成投票結果「悲觀」的最大根由。同時,在野黨反過來要求政府實施不在籍投票,更是「另有所圖」。目的是希望居留海外國人,尤其在中國的台商,直接可以在當地投票。以中共管控之嚴、謀台日殷,背後盤算為何,乃不言而喻。

此外,在野基層透過網路社群帶風向,以加快開票速度、減少作票風險,以及反對公投綁大選等理由,號召支持者不領這次的公投票,以拉低實際投票的門檻,抵制「十八歲公民權」。網路也謠傳,一旦憲法複決通過後,將來「十八歲就能當立委」,而要大家別領公投票,讓修憲案無法通過。然而,這次憲法複決的內容雖提到「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但就算此案通過,仍得依照相關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參選立委須年滿二十三歲,參選總統副總統則須年滿四十歲,除非將來另修選罷法調降,否則即按現行年齡的規範。在野用似是而非說法,視青年參政為洪水猛獸,或認定有利特定政黨,無視社會共識,說一套做一套。只是,過度精打細算,卻反而趕走了青年世代的認同與支持。

相較執政黨政治人物藉由貼出自己當年十八歲照片等活潑方式,為憲法複決強力催票,在野政治人物確實較少積極表態。朝野政黨競爭,不該以犧牲青年參政為代價,並忘卻自身曾在立院支持提出這項憲改主張。台灣的民主歷程,青年學生扮演重要的推手,像是野百合學運、野草莓運動以及太陽花學運,是國家前進關鍵力量。擴大青年參與既是跨黨派共識,朝野政黨應共同呼籲全民一起衝過修憲門檻的臨門一腳。這次若通過,說明我們是「有能力修憲」。反之,若連這幾乎是最小爭議的「十八歲公民權」都難以過關,也意味爾後的修憲工程更困難。這成功與失敗之間,不僅決定民主的向下扎根,也攸關我們能否進一步打造符合真正需要的憲政體制,擺脫長年的不合身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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