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兩次釋憲後,就對詐騙集團沒轍?

◎ 趙萃文

刑事局近日公布數據:今年七月二十七日到十一月十六日,全台各縣市發生的求職綁票、私刑拘禁、人口販運等案件三十五起,共救出一百五十人。時值地方大選白熱化,詐欺集團綁架虐殺同胞的相關報導,未受到應有關注,無疑對台灣的政府治理及國際形象是一大傷害。

鑑諸台版求職詐騙案或柬埔寨器官販賣案,嫌犯固然可惡,但恐有部分被害人或曾預知所參加的係詐騙集團,只是未預料到自己竟亦是詐騙集團的獵物而已。故嚴格言之,此類被害人希圖僥倖致富,其心態上亦有某種程度的可非難性,允宜修法防堵。

在刑法抗制方面,立法院早於民國一○三年修法新增第三三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並將本罪納入刑法第五條國外犯罪之適用;一○六年又大幅度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逕自將具持續性、牟利性的詐欺集團認定構成本條例之犯罪組織,除刑罰外,一律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三年,在實證統計上確實對犯罪集團形成有效壓制。

台版求職詐騙案或柬埔寨器官販賣案,嫌犯固然可惡,但恐有部分被害人或曾預知所參加的係詐騙集團,只是未預料到自己竟亦是詐騙集團的獵物而已。(本報資料照)

惟大法官基於保障人權理念,首先於民國一○八年二月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規定違憲,實務上最高法院近期數則代表性判例,均提到累犯為「行為人刑法」產物,不符現行刑法思潮,應直接刪除。嗣又於一一○年十二月大法官釋字第八一二號宣告刑法及特別刑法中「強制工作」處分均屬違憲,自宣告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解釋是否造成後續詐欺集團的更加橫行,二者間是否關聯,有待觀察研究。

我國刑法長期模仿德國及日本,日本刑法中並無強制工作之規定,惟該國刑法累犯規定最高可處所犯之罪二倍刑期,遠高於我國累犯規定;德國刑法於一九八六年將有「一事二罰」疑慮之累犯廢除,惟該國刑法第六十六條保安監禁規定,以行為人故意犯罪至少受二次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其要件,將各種危險性較高之常習犯(如組織犯罪、性侵害犯罪),從社會上長期隔離並施以矯治,以維社會秩序,且無最高關押時間上限。

詐欺集團之犯行日本專以刑罰對付、德國專以保安處分對付。惟兩國在對抗組織犯罪的措施上,均著有成效,而我國刑法則夾在日本、德國之間。建請法務部刑法修正時能配合治安及犯罪實況儘速擇定方向,同時加強與警政單位之橫向聯繫,有效打擊犯罪集團囂張氣焰,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作者為法學博士,現職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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