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裁判離婚法制的配套省思

◎ 安卓

司法院大法官近年來對於婚姻議題之著墨甚深,可謂每次出手都將寫下時代意義。

先是「釋字七四八號」肯認「同性婚姻」之合法性。接著一○九年五月「釋字七九一號」宣告通姦罪除罪化。

最近大法官又將觸及另一議題,憲法法庭十五日開庭行言詞辯論,討論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裁判離婚」概括事由之限制有責者不得訴離的合憲爭議。此一議題值得關注,蓋憲法所保障婚姻自由之基本權,其內涵應包括: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否結束婚姻之自由。社會各界對於合憲與否,已展開熱烈之正反辯論。

採「有責者得訴離」觀點認為,基於人性尊嚴及婚姻自由內涵,有責者之離婚自由仍應保障,但應輔以配套措施規定,例如:鬆綁他方請求贍養費之要件;且強令怨偶繼續維持婚姻,恐釀家暴等憾事。採相反觀點者認為,無異於變相鼓勵外遇,使有錢者即可恣意妄為,也違背倫理道德。

兩說均有道理,難論優劣。若採後說,那麼現行法變動不大。若採前說,回歸婚姻破綻重大程度觀察,不再論究雙方有責程度之高低。可預見的是,實務上似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波「訴請離婚潮」,此時應認真思考的是,當離婚門檻降低後,對於婚姻破綻之較可歸責方的唯一「枷鎖」,恐怕只剩下金錢給付義務可言,例如:剩餘財產分配給付、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或所謂贍養費給付。此時應力求保障他方配偶之請求權的具體實現,否則再多的金錢給付請求權,只是「海市蜃樓」,看的到卻摸不著。

筆者認為,相關配套可思考兩個方向:一、放寬民法一○三○條之三第一項「財產追加計算」要件,適度降低請求方的主張難度。在現行法「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此種類型之外,考慮加上其他類型,如「婚後財產之支出與其生活情形顯不相當,又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二、嚴防「脫產」:在現行法下,再放寬此類情形的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釋明要件,及供擔保金數額,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

許多新時代的難題,恐怕都需事後才能看出答案的端倪。

無論最終採取哪一種看法,有賴當局發揮智慧,利用現有法制作出正確決策。

(作者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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