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法院判決看教師正當防衛難題

◎ 趙萃文

高雄一國小三年級男童繳交作業時將作業摔在地上,經女老師糾正返回座位之際還攻擊其他同學,拉扯時意外被老師弄受傷,橋頭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十五日,經上訴到最高法院逆轉判決無罪定讞。男童家長另提二百多萬元民事求償,日前橋頭地院判決認女老師係正當防衛駁回求償之訴,惟仍可上訴。

按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修正,明文規定學生不得受任何體罰,以致造成身心之侵害。為此,教育部督飭各校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為指導,依本注意事項第十點至第十四點明定,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應審酌情狀及基本考量,教師之管教措施倘不符前述規範者,即為「不當管教」;若達致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款定義之「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即屬體罰,身為教師者尤應就此多所注意。

教育部並以本注意事項附表一,列舉體罰與違法處罰之類型,以作為體罰認定之參考。各級學校教師若有違反,皆有嚴苛行政責任規定,情況嚴重還可能須併負民、刑事責任,教育部保護學生免受體罰威脅之風險,委實用心良苦。

然雖如此,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有頑劣學生隨意攻擊同學甚至老師時,在場所有人包括老師都可出於保護身體法益而防衛反擊,並不違法。此外若在上課時有學生大聲喧嘩打鬧,課堂秩序受到嚴重干擾,影響其他同學受教權時,教師當然亦可採取適當手段制止,惟須注意嚴守比例原則,要屬當然。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雖認定男童非理性率先攻擊女老師,其衝突起因當有可歸責之處,惟仍判老師拘役六十五天,一審法院偏執保護學童之判決,可謂昭然若揭。期待以此案例,將來能有更多探討教師「體罰」及正當防衛界線之論述,讓各級學校老師能有所依循,共創健康有序的校園環境。

(作者為法學博士,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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