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第一擊」的國際法觀點

◎ 呂禮詩

日前國防部長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接受質詢時表示,我們將視機艦進入領空領海為「第一擊」,且不等對方是否「第一擊」,就要把它擊毀。究竟國軍未來如何應處解放軍的海空襲擾,國際法框架下又是如何規定的,擦槍走火牽涉的不僅是台灣每個人的身家,更影響了印太戰略的整體布局。

根據國際習慣法,得基於「預期性自衛」(anticipatory self-defense)使用武力,以阻止即將發生之攻擊。然此一概念源自於十九世紀的「卡洛琳號案」(Caroline case),其後建立的「卡洛琳原則」(Caroline Doctrine)。該原則對「預期性自衛」合法性之確認,應具備迫在眉睫的「緊迫性」(imminence)、別無他法的「必要性」(necessity)與使用武力的「比例性」(proportionality)原則。

透過此「卡洛琳原則」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以下簡稱《公約》) 檢視新版「第一擊」,實存有窒礙難行之灰色地帶。

首先,根據《公約》第8條第2款,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來並未認為是內水的區域被包圍在內成為內水,則在此種水域內應有「無害通過權」;另依美國與前蘇聯在1989年共同發表之《規範無害通過國際法規範之統一解釋》(Uniform Interpretation of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Governing Innocent Passage)主張:所有船舶,包括軍艦,不論所載貨物、武裝或動力,根據國際法有權利無害通過領海,無須事前通知或取得允許。

1999年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台灣本島及附屬島嶼所構成的22條基線,除了彭佳嶼外,其餘21條皆為直線基線;故澎湖與台灣西岸間之澎湖水道是以直線基線將之內水化,他國艦艇仍適用「無害通過權」相關規定;另1998年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第3項所訂定之「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也與《公約》及多數的「國家實踐」(state practice)互異。

2020年國防部將《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中「第一擊」改稱為「行使自衛反擊權」,須在對方具有明顯敵對行為下,才能開火,此舉較符合「預期性自衛」的「卡洛琳原則」;近日因解放軍八月軍演所再次調整之「第一擊」設定,是否續遭「新常態」挑戰,仍須觀察。

任職於美國海軍軍法署的前軍法中校、法學博士David Froman在《聖地牙哥法律評論》(San Diego Law Review)以「軍艦在領海中的非無害通過」(Non-innocent Passage of Warships in the Territorial Sea)為題指出:在領海中,非無害通過會招致制裁,問題癥結在於,誰來決定違法與否和制裁的程度。台灣身處於一觸即發的東亞火藥庫,如何在國際法的框架下妥適執行「自衛權」,不但挑戰著第一線的國軍部隊,更考驗著主政者的智慧。

(作者為新江軍艦前艦長、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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