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私校退場改善期,改善可期?

◎ 李智遠

九月六日起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接連公布,符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認定之專案輔導學校。其公布結果,該等專案輔導學校分為有、無改善期間,和春科技大學一年後停辦、解散,不給再予改善期間;其他受認定專案輔導學校,僅台灣首府大學改善期為兩年,其餘皆為一年。其中,高苑科大雖僅有一年改善期,但新董事會表明一年內引入資金兩億元,改善目前財務問題。

相對者,台灣首府大學雖具有兩年改善期間,但該校在附屬機構經營現況不佳及轉投資損失下,董事會已經表明無法增加任何資金,支持學校運作所需。換言之,台灣首府大學空得改善期,但校務基金用罄後無法維持正常運作。改善期與改善能力分離現象,恰出現在首府大學個案上。

雖依照教育部制訂「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十一條,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能縮短兩年改善期。但受專案輔學校之未來,又回到經營不佳的董事會手上,可謂怪圈現象。

此種退場處境矛盾,起因於退場條例第十三條改善期制度,係依照受專案輔導學校時間點為區別。即私校退場例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改善期間不得逾一年;實施後,認定為專案輔導學校於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改善。私校退場條例立法階段,若將改善期用語一致為「不得逾」兩年及一年,今日現象即可避免。

事實上,私校退場條例實施不到一年,私校甩尾退場不時有聞。僵硬的改善期,只是讓無心經營者撐時間、撈剩餘資源,卻使師生在毫無改善可期中,度過煎熬兩年。從而,教育部應積極提出修法建議,視個案學校給予不同改善期,而非將改善期二分法,以貫徹退場程中保障師生權益之目的。

(作者為私立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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