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健保資料庫案餘波盪漾

◎ 廖緯民

攸關台灣醫療人權與資訊自主權的健保資料庫案,憲法法庭自四月廿七日進行言詞辯論時即喧騰一時;而隨著本月十二日憲法法庭一一一年十三號解釋的宣判,資訊隱私權獲得明確依據,然而其引發後續的實務效應,更值得關切。

此案判決除了以違憲的高度,對當事人在個資法上的基本權利做了堅定的確認,並對健保資料庫欠缺法律依據,明白指摘外,也對個資法第六條對所謂的去識別化技術與管理的相關要件規定,予以「有違憲之虞」的較輕度評判。判決稱其規範文字尚屬明白;憲法法院認為依據法律上的比例原則相關法理予以操作,可以克服此一法律文字上的簡略。

惟此點相當有疑義,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所謂的「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文義易懂,但是在操作實務上卻涉及極為複雜的理論與實務上的諸多問題。比如本案在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判決,即難令學者專家信服,以致提起此一憲法訴訟。而在專業文獻中的討論,甚至直指個資法本身對此技術的規範,顯然混亂、甚至矛盾。

就此,憲法法院的論證,事實上已經到達是否需要設置獨立的監督機制、來輔助釐清此一問題的關鍵決定。可惜認為不需要獨立監督機制的大法官佔多數,以致否定先進國家普遍已建置的監督機制的必要性。這將令十年來倡議專責機構的學者專家極為失望。此一多數決結論,影響重大,其一就是全國的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未來都將缺乏專業的國家建制,來提供具有公權力的釐清、輔導、形成,以減短學習曲線、並降低實務成本。相反的,所謂依據比例原則來判斷,其操作方式可能導致案件必須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如此,將是全國的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不可承受的壓力與成本。比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五號民事判決,由於欠缺專責機構的指導與督促,企業平常個資保護業務難以積極、完善;一伺進入訴訟,則在法庭嚴格證據程序下,難免捉襟見肘。如果導致當事人其他損害,則其賠償金額相當可觀。

在此呼籲政府:立即對此進行研討。民間倡議十數年的專責機構,仍應盡速規畫,否則在本案的憲法高度與基礎性法律效力之下,未來個資法的訴訟可能激增。技術風險與法律風險雙重壓力下,機關與企業的應訴負擔亦將極為沉重;而全國法院可能也將難以處理此一高度技術性的爭議。數位發展部的宏偉擘劃也可能因個資訴訟而大打折扣;不可不慎。

(作者為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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