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浮動式風電 三點思考

◎ 吳斐竣

上週一場浮動式風電論壇吸引了近千位從業人員參加,開發商與海事工程業者各抒己見,台灣離岸風電看似波瀾再興。能源局八月五日突然召開的離岸風電浮動式風場示範規劃草案線上說明會議,正是引發波瀾的巨石。依草案,示範計畫總裝置容量為一百MW、單一申請案則不超過五十MW;今年底公告計畫、二○二六年完工併網。

時間再往前,七月五日苗栗二風場獲得環評初審會議建議通過,該開發案全採用浮動式風機,最大裝置容量一·五GW、最多設置一六一部風機。既然已經通過環評審查,表示其安全性、可行性與各種環境衝擊都已通過評估,為何還需要有政府資金補貼的示範案場?在狹小的台灣海峽,一邊大規模開發,一邊小規模試驗,豈不怪哉!此其一也。

不論在線上說明會議或論壇,多數業者表示:示範計畫總裝置容量與單一申請案裝置容量都太少,且時程太過倉促。線上說明會中能源局官員甚至直接詢問業者需要什麼樣的基礎設施配合,顯然能源局連與行業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溝通都有問題。

以著重浮動式風場發展的英國凱爾特海域為例,掌管海床租賃業務的皇家財產管理公司,在二○二一年之前先許可一百MW測試規模的浮動式風場。早期商業規模風場(約三百至三百五十MW)的租賃程序預計在二○三○年前完成,之後才是完全商業規模風場(至多一GW)。其用意明白易懂:提供供應鏈學習機會,並逐步完善港口、電網等級基礎設施。足證我主管機關閉門決策脫離現實,此其二也。

海洋原為多用途,航運、漁業、民航、國防、環境等利害關係人的觀點,都需要納入開發的評估之中。不同於固定式基樁,漁船尚有迴避的可能,不停擺動浮體、繫纜與動態海纜,都會對漁民作業造成更大的衝擊,遲遲未建立的漁業共存實務守則將更加迫切。除了「漁業共榮」的空洞口號,在風場與漁場幾乎無可避免發生重疊的台灣海峽,張力腳平台(TLP)比佔用廣大海床區域的懸掛式繫纜更為合適。此其三也。

透過多重利害關係人溝通確保執行順利的實質效率,才是浮動式風電與其他能源轉型工作的正道。

(作者為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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