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機場搶人口角 三位立委錯了

◎ 張世賢

十八日晚間在桃園機場,三位立委為帶走從柬埔寨返台的陳姓男子,與航空警察發生口角,誰是誰非要從「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探討。

人口販運防制政策,在保護更多的受害人、緊急保護其他可能即將受害的人、公共利益大於個人私利的整體性與強制性。航警局是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一條,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作為執法依據。

爭論一:三位立委應該協助航空警察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並提供有關營救受害人的資訊給警方?還是跟警方發生搶人衝突?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一條開宗明義「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如於本案,鑑別之目的,在確認陳姓男子是否就是人口販運被害人?如果是,陳男應「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或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第二十三條規定)。三位立委未協助航空警察鑑別陳姓男子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提供有關營救受害人的資訊給警方,卻上演搶人戲碼,表現是否失態?

爭論二:《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有否規定「司法警察人員詢問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時,基本上要當事人同意」?無。不必要。鑑別是在確定當事人是否為被害人,如鑑別為被害人,則需要保護,並由受害人追蹤加害人相關犯罪資訊,以保護更多已經發生,及即將發生的被害人。鑑別的程序是有利於當事人,並有利於人口販運防制政策。如果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可以不同意鑑別,不僅自私自利,且造成治安漏洞,難以救出更多的被害人。

爭論三:人口販運防制政策具有公共保護性、緊急性、整體性、強制性;不是個別保護、可緩慢、自由鬆弛。受害人不能只管自己獲救,不關心其他未獲救者,要整體思維,而不是個人自私自利的考慮,要與警方合作,提供有關加害人犯罪的資訊,這些資訊很重要,很急迫。稍微一慢,加害人可能凌虐受害人致死,或轉運到泰國、緬甸,增加救助的困難;所以要基於公共利益大於私利,救人急於救火的急迫性與強制性。

此次,航空警察與三位立委的口角爭議,是非對錯很清楚。三位立委是錯的,做了不良示範;希望大家要抱持同島一命,相互關懷救助。

(作者為中華民國公共政策學會榮譽理事長,前中興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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