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防止核心技術外流靠晶片法?

◎ 吳景欽

美國總統拜登將簽署晶片法,並提出五九二億美元的補助預算,促使高精密的晶片,集中於美國生產。而一旦受補助,十年內,就不得在中國或其他具有敵意之國家,設廠生產超過二十八奈米之晶片。這除可鼓勵企業到美投資外,亦有防止高科技外流的目的。而我國是否也該如此?

晶片產業,為保持技術領先,必得投資在研發與先進機械之採購,費用不僅高昂,更冒著虧損之風險。故若能有國家的大力支持,就有使企業根留台灣的誘因與動機。而對新創研發的風險,或可由國家直接為補助,卻破壞自由競爭之市場,更可能遭到外國的反傾銷或反補貼之懲罰。故最終方式,就只能是稅賦的優惠。

至於現行法制,並無特別對晶片產業扶助的特別立法,而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只是此條例,乃是對所有產業創新的一般性之扶助法,有否必要針對某些國家的重點產業,再行訂定特別法,如另立半導體產業創新條例,就必然是業者的期待。惟身為主管機關的經濟部,似較傾向於在產業創新條例為進一步的稅賦優惠,就與業者的期待有所落差。

其次,無論是另立新法,抑或在現行法為修正,到底對於晶片產業創新的稅賦折抵上限,要從現行的百分之十五提高至多少,也會是一個問題。因這不僅會影響企業投資新科技研發的意願與金額多寡,更涉及市場經濟,甚至是賦稅的公平性。這可能不是單純的稅賦優待數字之提升,即能輕易解決。

又在晶片產業極端競爭的現在,各國都會祭出各種優惠手段,在商業利益優先下,光以稅賦的折抵,也未必能保證產業不外移。故於此時,就必須有另一手段,來防止核心,尤其事涉國家安全的技術,外流至有敵意之國家。

而在今年五月,立法院全文修正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於第三條即將國家的核心關鍵技術外流至境外敵對勢力入罪化,最高還可處五到十二年有期徒刑。惟對於關鍵核心技術之認定,雖授權由剛掛牌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來訂立辦法,但在核心技術不可能是封閉狀態下,如何在技術創新、企業競爭與國家安全間,取得平衡,恐是更大的挑戰。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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