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以海域主張化解台海危機

◎ 林育賜

本月十九日,美國第七艦隊神盾驅逐艦「班福特號」行經台灣海峽,而中共「山東號」航空母艦也現身台海中線以西,南下通過金門外海。隔日,中共表示對「班福特號」採取全程跟監警戒,並指責美方是台海和平的破壞者。一時之間,台灣海峽之海域的法律地位,成為美中台三方操作權力平衡之基石。如何利用國內海域法與國際海洋法,藉台灣海峽之海域的法律地位為槓桿,謀求我國之生存,乃成要務。

中共向來主張,外國軍艦於國際航行海峽中,頂多享有無害通過權;而美蘇等海洋強權則認為在此海峽中,應享有如同公海上的自由航行。一艘無害通過台灣海峽的軍艦,不可以操練任何種類的武器,而潛艇則必須浮出海面並展示其旗幟,而航母上也不可起落任何飛機。為制衡中共,我國須以以下法理為政策工具,來支持美國海軍通過台海中線水域的舉動。

首先,引述我國「中華民國領海與鄰接區法」,該法第十三條中規定,「在用於國際航行的『台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份」,外國船舶可以依我過境通行的法律行使「過境通行權」。但因未清楚定義『台灣海峽非領海海域』是指台灣和澎湖群島之間以直線基線劃出的「內水」(後簡稱為「台澎內水」),還是指澎湖群島西側領海外的「專屬經濟海域」。為支持美方行動,我方可主張,「台灣海峽非領海海域」是指此台澎內水,外國船舶通過此內水時,至少可享有較「無害通過」自由的「過境通行」;換言之,軍艦的武器不必處於關閉狀態,潛艇可以不浮出海面,這樣的做法是基於國內法,而且沒有違反「領海與鄰接區法」中的規定,可避免其他國家以「禁止相反規定」來挑戰我國主張。

至於位處澎湖群島以西的台海中線海域,則必須明白主張其非屬「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國際海峽」。為此,我方可引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十六條,主張這海域中「有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國際水域(即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而應排除過境通行制度之適用,以呼應美國海軍自由航行國際水域的主張。當然我方必須就「有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負舉證責任,基此,我國國家海洋研究院應對台海中線海域的海洋觀測資料加以整合與分析,一來呼應二○二二年聯合國海洋和海洋法協商議程所熱烈討論的「海洋觀測」,二來以此觀測資料,鞏固我國海域主張,並進而以此主張為槓桿,借力使力地化解台海危機。

(作者為高中教師,前政大外交所博士候選人,主修國際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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