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國家交響樂團應否併入兩廳院?

■李泰康

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兩廳院)設置條例總則第一條:「為營運管理國家戲劇院及國家音樂廳,以確立其國家級表演藝術中心之定位,提升國家文化藝術形象、創造國際競爭優勢,並推廣表演藝術及社會藝術教育活動,提升國民文化生活水準,特設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第十七條:「本中心得…附設演藝團隊」。兩廳院之硬體營運,無論是藝術文化推廣平台或製作平台,是否及於國家交響樂團運作?條例第三十九條:「本中心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監督機關得為必要處置,或報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因此,「國家級」的樂團之設立隨兩廳院的設置而存廢,恐有牴觸國家藝術文化教育政策,及設置條例總則第一條的精神之虞。

國家交響樂團演出,同演出曲目相關作業之交響樂、室內樂、獨奏(唱)、委託音樂創作或編曲、歌劇、舞蹈、合唱、交流訪問對象、國內外合作團體、客席指揮、藝術家,同演出其內容之文宣解說、媒體報導與藝評、開拓聽眾等等,以及同樂團合作之專業多元媒體錄音、錄影、廣播、出版,權利金、版稅、廣告費等之收入、給付,贊助、募款之來源與義務,所衍生的人力、物力、財務之調度,演出內容之技巧、藝術價碼、行情的認知等等,作業廣泛涉及與不同藝術形式之錯綜運作,樂團首當其衝難以切割,並且也無法處於被動的立場;以及樂團自身人事之進用,有其特殊之嚴謹制度已行之二百年,整個交響樂團業務的執行亟需俱專業知識與實際經驗。

樂團人事以專業器樂演奏人員為主體。音樂人才培育不易,演奏專業技術養成於個人稟賦(非人人都有),並接受長期訓練以及完備的人文藝術教育與歷練,始能達「完整表現」音樂藝術的地步,樂團成就與否取決於自身音樂演奏人才之藝術表現。「藝術成就」起自千錘百鍊,但器樂演奏大師之最顛峰時期於五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十年間。因此,於現行人事法規下,國家樂團督導單位教育部應考慮依據「派用人員派用教育、研究人員任用條例」任用團員,以求樂團成就臻至高峰。全世界大部分的職業交響樂團,都自有一套自我提升演出能力之評鑑制度,總之,主要的措施是由駐團指揮(非音樂總監)評鑑團員之演奏音準、音色,再次是技術,而指定或懸決各部首席,再由首席負責劃分其他席次,而奠定整個樂團的藝術風格,行外人無置喙餘地。駐團指揮約三年一任,由樂團指導委員會推薦名單,經俱正式任職三年以上之資深團員票選而產生。音樂總監仍由指導委員會以任期聘任之,負責整個音樂季之演出節目。

西洋藝術史上,二十世紀以前統治人民的王公諸侯,為展現教養民眾的風範,而崇尚藝術文化,貴族爭相結交藝術家,使精緻音樂藝術因而從宮廷(政府)光大起來。二十世紀以來政治共和,人人自由平等,音樂不再被貴族專斷而平民化,形式從簡而深入民眾得以蓬勃地流行。交響樂於同時,發揚了歌劇與芭蕾舞劇,集各種藝術表現形式之大成,形成最耗資、耗力、耗時為藝術文化之冠的藝術表現形式,但也反映出時代社會裡,其經濟背景之審美內涵。

台灣國家雖小,資訊硬體生產製造名列世界前茅,但有什麼軟體?國民所得、外匯存底排名世界前茅,但人民有什麼文化生活?政治人物常大唱卡拉OK來展現親民,但大企業財團為提升企業形象,卻相繼投入贊助藝文活動或設立交響樂團。無論東、西方社會,精緻藝術文化已成為現代化國家裡人民文化生活水準的指標,考核著民主政治當政之執政品質。

(作者李泰康╱前聯合管絃樂團首席雙簧管兼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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