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反對片面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李冠儒

文化部公告修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八條之一,背後反映的問題是目前投入文資修復的建築師太少,投標意願過低、流標次數過多。惟文化部此次片面修法恐怕是見樹不見林。

一、建築師為何實際從事文資修復者少?現況建築師如何從事文資修復?過去,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下稱《再利用辦法》)第九、十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理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等,應具有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資格外,且須有相當實績。然而,自二○一二年修法,相關執業技師亦能參與;二○一七年修法,增訂第十九條規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得免除第九、十條之資格規定。簡單說,只要是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都能從事文資修復。法規都已幾乎無門檻的打開了大門,為何還需要修法增加建築師或技師投入文資修復之意願?原因在於,即便《再利用辦法》第十九條「得」免除資格規定,實務上需求端(甲方)還是會希望找有經驗者。

二、建築師為何難以進入文資修復?據內政部統計,二○二一年建築師開業人數為四五五五人,另依據文化統計網近年文資之古蹟、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的指定/登錄之數量年平均約一百件。由此可知,每年至多約一百件潛在修復案,若不重複,全國就僅有約二%的建築師從事文資修復,具文資修復經驗之建築師少之又少。雖然每年文化部會與建築師公會合辦文資修復培訓講習(二至四場),然而,課程卻僅有兩天,且名額有限(五十至一百人)。文資局、建築師公會不思考如何深化文資修復建築師之培育,如此片面的增加服務費用百分比,不過是圖利既得利益者,完全無助於文資專業的提升、傳承、弘揚。

三、文資修復之勞務採購案流標原因為何?到底是因為建築師挑案子還是招標金額過低才導致流標?法規修正說明絲毫未提及、更未分析文資修復之勞務採購案流標原因。且相較文資修復之勞務採購案,工程採購案流標更是家常便飯,為何未一併檢討?就算勞務案順利發包又有何用?且羊毛出在羊身上,在招標金額固定之下,勞務費用增加,等於變相減少工程費用。

綜上,筆者並不反對修法,但反對片面修法、治標不治本的修法。今年正逢《文資法》立法四十周年,文資仍在不斷摸索與改進,文資的問題不只法的問題,此次片面修法,完全忽視房間裡更大的大象;即如何持續培育、並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及提升全民的文資意識。如此,文資才可能成為每個人的文資,獲得真正的保存、傳承與弘揚。

(作者為地方文資公務員,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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