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海域「造法」 中國終將白忙一場

◎ 呂禮詩

本月24日美軍派遣P-8A海上巡邏機,由南向北通過台灣海峽,這是自香格里拉會議閉幕時媒體報導中國私下警告美國避開台灣海峽以來,美國最正式與堅定的表態。

中國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簽約國並於1996年批准、生效,應瞭解第309條「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的「一籃子交易」(a package deal)精神,並遵守第310條限制締約國不得做出不正確或踰越的「聲明和說明」,在「善意原則」下「有約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但觀察中國近年來的具體實踐,並非如此。

首先是中國海事局於2020年8月實施《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規則中將台灣海峽與台灣東海岸距岸不超過50海浬的海域稱為近海航區,台灣沿岸不超過10海浬的海域畫為沿岸航區。與《海洋法公約》內水、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區的定義完全不同。

接著在2021年2月起施行的《海警法》賦予海警機構在「管轄海域」及其上空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活動,該法雖未詳加定義「管轄海域」,然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管轄海域」為前述《檢驗技術規則》所指的近海及沿海航區。

其後在2021年9月施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將原有《領海及毗連區法》要求「無害通過」領海的潛水艇(器)海面航行、展現旗幟,與核動力船舶持有證書、採取特別預防措施的規定,進一步限制為「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指令和監督」。簡而言之,中國透過以上的「造法」,無庸置疑是為「台海內海化」、「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形塑有利的法律環境,為未來的法律戰預作準備。

今年3月隨美國前參謀首長聯席會議主席穆倫(Michael Glenn Mullen)訪台的前白宮國安會亞洲事務資深主任麥艾文(Evan S. Medeiros),在其所著《中國的國際行為》(China’s International Behavior)中洞悉中國外交政策目標在於:經濟成長與發展、資源多樣化、安全保證、對抗外國抑制行為與壓縮台灣國際空間;其中後三者為中國警告美國「台灣海峽不是國際水域」的真正目的。

中國大張旗鼓的造法,可能忘記了其於1997年批准、生效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27條「國內法與條約之遵守」,對於不得援引國內法規定而不履行條約的相關規定。

中國以近海、沿海航區或「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等名詞混淆《海洋法公約》,透過《檢驗技術規則》、《海警法》及《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造法」形成獨立法系,實際上無法撼動或破壞國際秩序,終將只是徒勞無功的白忙一場。

(作者為新江軍艦前艦長、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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