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高層人事卡位的適法性

■ 許文彬

立法院已決定於九月十四日針對總統所提新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人選,於開議後即行使其同意權。前此陳總統擬提名現任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楊仁壽為新一任的司法院院長,因引起法學界質疑有違憲之虞,而改提賴英照,並隨即任命楊仁壽為新一任的最高法院院長,以接任即將屆齡退休的吳啟賓院長。

司法高層首長職位之異動,對於國人殷殷期盼的司法革新,具有動見觀瞻的象徵意義。今番陳總統對於楊仁壽其人職位的調整,在程序上及實質適任與否的評價上,曾分別招致法學界及輿論界的異議,自有值得檢討的空間。

最高法院院長職位,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條規定,為特任官;憲政慣例上,由司法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唯今之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即將於本月中旬新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上任後退職,從而,新的「最高法院院長」理當由新的「司法院院長」來物色,提請總統任命,始能展現司法體系高層結構的新氣象。而今,即將退職的翁院長,有何必要性與正當性急於自己物色新一任的最高法院院長?

按照近年新修正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機關首長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該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眾所周知,「司法院院長」在我國憲政體制上,為「最高法院院長」的直屬機關首長,按照前述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立法精神,司法院翁院長既然不久就要離職,顯然不宜再向總統提報最高法院新任院長的人選,否則就是對即將上任的司法院新院長賴英照不夠尊重,從而也破壞了憲政機關的法制倫理。

往者已矣,最高法院新院長的任命案,既然木已成舟,各方或不忍再加苛責。然而,楊仁壽所遺留下來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職位,如今應該還來得及留待司法院新任院長賴英照的慧眼物色。相信廣大台灣社會,尤其是司法實務界有識之士,均拭目凝視著相關主事者的明智取捨;特別是翁院長是否有謙懷雅量,無私地不再急於自己定奪,以期留下法界風範的去思。

(作者為前總統府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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