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私校退場條例公益董監任期制

◎ 李智遠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公布後,不意外的引起一波私校停辦風,不論申請停辦、合併、或捐贈,都使原學校法人資格消失。私大退場風起,顯見私校退場條例產生威攝效應。

該條例第十二條明文: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加派學者專家一人擔任監察人;其職權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董事及監察人相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之。第十四條另明文,教育主管機關命專輔學校停招停辦時,應解除全體董事,另組新董事會。

換言之,「校產」未達歸公階段,「經營權」已逐步歸公;校產歸公需經漫長清算流程,「經營權轉換」對受輔導學校管理,顯然及時許多。董事會改組措施,稱得上對既有私校退場規範換湯換藥之作法,威攝其來有自。

惟前述公益董事仍留下幾個問題。一者,公益董事參與正當性,來自於教職員、學生、專家身份,然代表性基礎建立於何項程序?校內民主程序?抑或外部法定審查程序?私校工會對「退場審議會」中師生代表,建議普選方式產出,而非原校務會議代表推選出,很值得借鏡。專家代表一樣可以透過校內普選取得信任。

二者,公益董事去留僅有「實際需要更換之」規定,無任期制,公益董事如果與主管機關意見相左時,約只有離開一途。公益董事職務上獨立性,很難被期待。

三者,私校進入專案輔導階段,只是一個開端,受輔導學校於兩年內可進行改善、改制、改辦等各項營運。董事會因各項方案致成員來去頻繁,實可預期(尚不考慮董事派系爭奪主導權)。屆時公益董事去留又以何為憑?從而,個人建議公益董監應兩年一任,並由轉型規劃事業檢討公益董事人數,維持關鍵少數比例。

私校退場條例第十四條五項明文,公益董事應保持獨立性,廣義利害關係迴避;其資格、選派等辦法,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刻正趕進度,產出退場審議組織辦法、退場基金補助、墊付、收支管理等辦法;下一關即是公益董事選任權責辦法,祈納上述討論事項,落實換湯換藥立法美意。

(作者為私立大學教師,台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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