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看戴普案憂國民法官

◎ 尤英夫

好萊塢巨星強尼戴普與前妻安珀赫德互控誹謗案落幕,強尼戴普勝訴,終於擺脫「家暴男」標籤,不過安珀不服要再上訴,她的律師更則認為她遭妖魔化,還暗示陪審團疑似受到輿論影響,判決不公。

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所有刑事訴訟案中,被告有由發生罪案之州及地區之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審判之權利」。而第一修正案則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這兩條文,使媒體與司法界長期為新聞自由與公平審判爭執不休。本人也曾投書「談輿論影響審判」,提到以前有位很受尊敬的最高法院法官鄭健才(後來還當大法官)說過:「法官之有膽小者,為恐『輿論譁然』輒失自主,『管他的,辦了再說』,於是有當出故入之事。」職業法官都受到輿論影響了,在「國民法官法」於明年一月一日施行後,由(非職業法官之)國民法官六人與(職業)法官三人共同組成的國民法官法庭,對於它要審理之犯罪進行審判,難道沒有同樣的問題?

由於國民法官法庭審判的都是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例如殺人既遂罪、義憤殺人既遂罪或生母殺嬰既遂罪等本質上之故意犯罪。因涉及對生命法益之侵害,所生實害甚為重大,而屬於一般國民高度關切之事項,一定會引起媒體的注意及報導,雖然第九條規定「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但國民法官實際是否能不受到干擾或影響,恐有問題。

干擾的情況很多,包括攻擊或讚揚法官的態度,明示或暗示法官接受賄賂或對某類當事人存偏見,攻擊或讚揚證人或鑑定人的證言或鑑定,揭發當事人不良記錄,指稱被告應判無罪或有罪,或指稱被告應受較輕或較重刑罰等。刊播出的媒介或平台,以前是電廣、報紙等傳統媒體,現在又加上網路媒體、社群媒體等,訊息傳播者與接受傳播者混在一起,有時候也搞不清誰是誰了。國民法官如果受到干擾或影響,外國有所謂藐視法庭罪,在台灣只可能涉及誹謗或個資法等罪。

過去本人對於專業傳統媒體,建議評論前,要資料完整正確,態度公正客觀,寫作力求妥適等,這些要求理論上可以同樣對網路媒體、社群媒體等適用,但不切實際。是不是除了引用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而斷然採取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外,是否還有更好的辨法,就需要認真研究了。

(作者為律師,著有《報紙審判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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