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輿論影響審判

◎ 尤英夫

日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相關規範,提出具體作法,以有效防免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司法案件影響偵查及審判的問題云云。個人有淺見要表示。

司改會決議似乎只針對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而言,未觸及媒體不當或違法之評論,似乎忽略後者的影響司法。

我國過去法律為了要避免平面或電子媒體的評論影響審判之獨立,在廣播電視法第廿二條規定:「出版品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與該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登載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有線電視法第五十二條及出版法第卅三條亦有字字句句完全相同文字的規定。後來出版法廢止,而有線電視法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法的時候,也刪除了第五十二條。至於制定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時候,並未有不得評論司法之條文。有趣的是廣播電視法歷經八次修法都沒有變動上述第廿二條。也就是同樣是電子媒體,無線電視的內容受到法律規範,但是有線電視或衛星電視的內容則否。這種不一致的法律規定,大家怎麼不覺得奇怪?

但是無可否認的,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不當的批評絕對會影響法官的審判,以前的一位最高法院法官鄭知三就說過:「法官之有膽小者,為恐『輿論譁然』輒失自主,『管他的,辦了再說』,於是有當出故入之事。」以前的司法行政部首席參事汪禕成也說過:「我有一個同學,從前審判袁美雲吸毒案時,報紙說袁美雲是電影明星,法官是不會判罪的,我這個同學看到不舒服,所以通常只判五個月的,他竟判了一年。」也許有人會說,那是很久以前的司法官說法;但人性如此,難道今天的法官會有不同?

最後,我們的司改會議如果決定陪審或參審,而使人民參與審判,那麼更要注意媒體的不當或違法評論啦!

(作者著有《報紙審判之研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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