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民訴法474條 法官完勝立委?

◎ 莊勝榮

今年一月憲法訴訟起跑,民事訴訟在最高法院依然照舊,原則上都不開庭辯論,使得九十二年修法第三審民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的美意落空。可能是台灣立法史及司法史最可笑的條文,讓人搖頭 — 立法歸立法,遇到有權力解釋、運用條文的法官,有辦法就是有辦法,厲害了,我們的最高法院民事法官!

民事訴訟法四七四條原本規定「第三審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但法院認為必要時不在此限。」民國九十二年修改為「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修法理由是爭執的權利義務在法庭上有公開辯論的權利,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多數立法例採這個原則,為順應原則,兼顧第三審為法律審,就法律問題公開辯論,以發揮法律審功能,提昇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故把前段「不」,改為「應」。保留彈性但書規定,法院認為不必要不在此限。這樣規定完全符合潮流及當事人聽審請求權,合乎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的具體保障。

可惜四七四條修法後法院實務上仍然照舊,以不辯論為原則,辯論為例外,彈性也太大了吧!等於實務操作上,有改跟沒改一樣。為何如此?與其說法官不守法,不如說最高法院案件太多,多如牛毛,哪有時間開庭?而且法官很聰明運用但書就不必開庭了,不管裁定書或判決書,也不必交代不開庭理由,因為大家都這樣做。

筆者當律師超過三十年,也只有民國九十三年選舉訴訟開過一次第三審言詞辯論庭,非常珍貴,相信多數人沒有這個福氣及機會。其實最高法院開庭沒那麼花時間,可以事先命兩造律師就法官整理的爭點撰狀,開庭時儘量精簡發言,一小時內結束不是問題,而且有利於法官寫判決書。況且,現在已有憲法訴訟情況下,如果照已往不開庭,將來輸的一造打到憲法法庭,被以違反聽審請求權之訴訟權保障,違背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憲法法院打臉違憲,這麼嚴重指控,不僅影響最高法院法官聲譽,還影響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要是最高法院有開庭,贏的一方不必再面對憲法法庭的折磨、煎熬,浪費時間及律師費,輸的一方也死心,不必再花錢及時間。

希望最高法院民事法官有此同理心,落實四七四條言詞辯論原則,避免十五位大法官為了最高法院未開庭而勞形案牘,當事人案件能早日落幕,避免終日奔波法庭,有失四七四條修法的溫馨願景。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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