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務機要費除罪 修法正確

◎ 田豐文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雖然國民黨立委非理性抗議,大鬧會場,甚至砸破國父遺像,但平心而論,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的名目大同小異,都是歷史共業,既然阿扁、馬英九都有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爭議問題,就應同等看待,不能獨厚一方,因此,除罪化應是正確的修法。

筆者認為,無論是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只要合理編列及嚴格審查預算,本於公正無私及互相信賴的政治基礎,由有使用權限之人自行斟酌支出,不用拘泥於枝節細末,避免因噎廢食,影響政務之運作。

但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畢竟是來自人民的納稅錢,當然不能放入自己口袋,充作薪資待遇以外的福利。如果因公支出顯然大於編列的預算,應該就沒有不法所得可言。

相對地,如果拿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當做是個人吃喝玩樂或私人活動的支出,不但要接受民意機關及社會大眾的檢視,影響個人聲譽及政治前途,也可能涉及其他貪瀆的法律,並非可以肆無忌憚的恣意妄為。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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