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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檢禁律師抄筆記權利 憲法法庭未限縮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與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左)說明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律師陳明賢不滿陪偵筆記太詳細被檢察官沒收,法律又未賦予救濟權利,聲請釋憲獲勝,打了成功的一仗。憲法法庭雖認為刑事訴訟法缺乏保障律師或被告的救濟規定,不符「有權利有救濟」原則,但並沒有限縮檢方的權利,換言之,只要在「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範圍內,檢察官還是可以禁止律師抄筆記。

該注意事項第廿八點規定,賦予律師陪同被告在場、陳述意見、札記訊問要點等權利,但若檢察官認定律師有妨害國家機密之虞;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妨害他人名譽之虞;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等四種情形,檢方可以限制或禁止其權利,但必須審慎認定。

應先告知 不事後扣押

若檢察官決定限制或禁止律師的在場、陳述、札記權,應將所依據的事由、限制方法及範圍告知律師及被告,並記明於筆錄。

但對於律師已經製作完成的筆記,除非法律另外有規定,否則「原則上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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