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話題》單車突左轉被撞成植物人 騎士搶黃燈 逆轉起訴

七十多歲鄭姓男子前年騎腳踏車突然左轉,被後方廿多歲郭姓機車騎士撞飛。(記者鄭景議翻攝)

騎士無責不起訴 高檢署發回再議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七十多歲鄭姓男子前年騎腳踏車在北市敦化南路二段六十三巷口貿然左轉,後方廿多歲郭姓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撞上,鄭男傷到頭頸成了植物人,郭男則臉部骨折;檢方依交通事故鑑定結果,原認定鄭男左轉前沒做示意動作是肇事主因,將鄭男起訴,郭男則不起訴;高檢署發回再議後,台北地檢署依號誌燈轉換秒數推算,認定郭男於燈號轉換時「搶快」未減速,昨改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將郭男起訴。

此意外發生於前年九月十六日晚上九時許,由於互控的雙方及家屬無法達成和解,北檢則依交通事故鑑定報告釐清責任歸屬。檢方初次偵查時,考量交通事故鑑定二次的結果,均判定鄭男左轉前沒做示意動作,是事故主因,郭男則被認定沒超速等違規情況,因此只起訴鄭男,郭男予以不起訴;後來經高檢署發回續查,全案才出現轉折。

檢推算號誌秒數 認定騎士涉過失

檢方調閱事發地雙向道路監視器畫面,另委請警察實地到現場紀錄雙向號誌燈的轉換秒數,計算肇事雙方通過馬路的時間,這才發現事故發生時,剛好遇到號誌燈轉換,雙向車輛都已減速或停止前進,郭男前方車輛都已減速,但郭男卻沒減速,雖然鄭男貿然左轉是事故原因之一,不過郭男「搶快」在接近通過號誌燈之前肇事,也涉有過失。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廿五條規定,腳踏車屬於「慢車」,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的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時,則應兩段式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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