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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祖先27年後復活賣地/地政29年前誤登同姓名 判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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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化 地政員搞烏龍

法官判賠四一七萬元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地政人員廿九年前辦理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電腦化補登作業時,誤將已亡蔡姓地主個資,登載成另一名同名同姓男子的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導致該筆土地二○一八被輾轉買賣給第三者,蔡男的十名子孫輩要繼承遺產時,才發現這起離譜疏失,向現在轄管的龜山地政所提出國家賠償告訴,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龜山地政所人員當初登記錯誤,造成蔡男繼承人喪失土地所有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該筆土地二○一八年交易價格,判決龜山地政所應賠償蔡男繼承人四一七萬餘元。

蔡姓地主在桃園市龜山區擁有一筆土地十八分之一權利、約十坪大,蔡男一九九一年死亡。

蔡男的繼承人主張,一九九三年桃園地政所(龜山地政所二○一六年設立,之前龜山土地登記等業務由桃園地政負責)人員辦理地政電腦化並加入土地所有人身分證字號,對該筆土地進行補登作業,卻未詳實核對身分資料,將已死亡的蔡男個資,誤登載成另名同名同姓男子的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直到二○一八年該同名蔡男以權狀遺失為由,向龜山地政所申請土地書狀補發,隨後將土地以贈與、買賣方式移轉第三人,該筆地又被輾轉賣給其他人,因此向龜山地政所提出六百萬元國賠。

法院調查時,龜山地政所主張該筆土地誤載時間為一九九三年,蔡男繼承人請求權已逾時效,即使未超過時效,土地損害原因是同名同姓的男子後續辦理權狀補發所致,與地政所無涉;地政所另主張,若蔡男繼承人有於蔡男死亡後六個月法定期間內申辦遺產稅及繼承登記,後續也不會發生另名蔡男謊稱權狀遺失補發導致土地遭移轉情事,蔡男繼承人亦有過失,損害計算則應以一九九三年土地價值為據。

有無辦繼承無因果關係

請求權時效從知悉起算

法官認為,地政所人員一九九三年登記錯誤,造成土地於二○一八年被移轉,蔡男繼承人因此喪失繼承權,地政所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請求權時效為從知悉損害起算兩年或損害發生起算五年,地政所曾於二○一八年召開協調會,而蔡男繼承人實際受損為二○一八年土地移轉時,提出國賠時間為二○二○年,均未逾兩年或五年時效。

法官並認為,地政所主張蔡男繼承人未即時申辦遺產稅及繼承登記,與此案發生並無因果關係,而計算基準則依二○一八年該筆土地交易價格計算,判決地政所應賠償蔡男繼承人四一七萬一二九○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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