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金字塔訴訟體制,能保障民眾訴訟權?

◎ 陳冠宇

近期司法院大力推動訴訟體制金字塔化,研議民事訴訟法的相關修正草案,欲透過大幅拉高民事案件上訴第三審的要件,以減輕司法審案的負擔,並同時落實第一、二審事實審的審理。

此項司法改革制度本意在於縮短案件的訴訟審理期限,並將司法資源集中於第一、二審的審理,以期提高法院裁判的品質,立意實屬良善。然筆者認為,在實務上,以民國一○九年的統計為例,二審法院的判決約有三成在上訴三審時,遭三審法院廢棄或發回。換言之,代表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的審理結果,約有三成的判決具有違背法令瑕疵,以最高法院民事庭一0九年整年結案九千多件案件來看,認定有瑕疵的判決數量實在不低。在裁判品質仍無法達到極高標準下,貿然提高上訴第三審的門檻,恐將造成更多的冤錯判案件。

筆者認為,司法院所提出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即將大部分的案件留在第一、二審事實審審理,將第三審的司法資源用於審理重大法律爭議之案件﹚改革草案,其立法目的仍值得肯定,然應注意相關配套措施的設置,以解限制人民訴訟權、製造更多冤錯案的疑慮。

而避免冤錯案的發生,自應由提升第一、二審裁判品質為解決。現行一、二審法院法官案件量繁重,迫於時間壓力,對於辦案細緻化常心有餘而力不足。主管機關應考慮增加審判人力,讓法官能投注更多時間心力在每個個案上。另亦不妨參考外國相關制度,強化訴訟案件由律師強制代理、公設辯護及法律扶助的相關規範,增加律師介入訴訟案件機會,可促進訴訟進行的效率,加強當事人權益的保障,同時抑制濫訴的發生,如此應可相當程度地提升一、二審的裁判品質。

司法制度的設計與人民的訴訟權益息息相關,司法院現行提出的民事訴訟改革草案,在審級制度的改良上,仍需進一步的與各界討論,以免造成立法立意良善,但實際執行時卻讓人民承受更多錯判的冤屈與權益無法獲得保障的遺憾。

(作者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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