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防疫保單爭議之核心

◎ 羅俊瑋

人類因風險管理需求,因而有保險制度。保險制度經營之首要,為保戶權益保障與保險業穩健經營,缺一不可。

保險業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設計出防疫保險單。首張保險單推出後,適逢疫情擴散,民眾搶購,某保險人之防疫神單賣出四百餘萬張。事後,金管會除關切被保險人權益保障,並對保險人得否穩定經營特別關注。其後各保險人推出之商品,金管會即採更嚴謹監理措施,除滿足民眾風險管理需求,並得確保保險人之財務穩健。

近國內疫情陡然推升,風險劇變,保險業積極檢視商品。除推出新商品,將原有保單停售,或將相關給付範圍進行調整銷售。

按現今爭議之防疫保單,係為填補風險所生費用之定額給付保險。此為一年期之短期保險,於法律或實務並無如人壽保險契約保證續保之約定。於要保書或有選項詢問要保人於到期後是否有意願續保,而其法律上之意義為何,當然應視契約內容而決定。

又我國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因此若有前揭情況,保險人即應負擔保險給付之責任。

保險係分散風險、消化損失之重要機制,應避免將其視為賭博,藉以獲取不當利益,否則將致使社會充滿不確定弊害,此將致使保險人財務陷入危境,對整體社會產生極大危害,而消費者亦將產生損失。

復保險業自得對於其所銷售之商品有核保之權限,其當然得以風險高低等理由,藉以決定其是否承保。再則,保險商品等係無形商品,其得以獲得消費者青睞,係以消費者對於此等金融商品具有信心。果若保險人得以非法理由未按契約約定運作,將會使消費者信心崩潰,未來金融業之發展將遭受相當阻礙。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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