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日前裁定要求檢察官負起舉證被告累犯的責任,不料引發反彈。(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發言人徐昌錦庭長指出,林鈺雄等學者顯然誤會大法庭的裁定,裁定的原意是指,檢方不能只是「空泛」地提出被告的前科紀錄表,而是必須「具體」說明被告究竟觸犯何種罪名、何時執行完畢、是否構成累犯等,經法官踐行調查、辯論程序確認後,再行量刑。
前科紀錄內容五花八門
法官沒義務代檢方釐清
徐昌錦說,前科紀錄表的內容五花八門,除了有被告觸犯的罪名、何時執行完畢、是否構成累犯外,還包括是否接續執行、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等,但法官沒有義務代替檢方釐清,須由檢方「具體」指出累犯的主張與證明方法,才是善盡舉證義務。
徐昌錦表示,檢方透過前科紀錄清楚說明被告的過去,經提示後由承審法官向被告確認對內容有無意見,一旦被告沒有意見,法官會基於心證來確認被告是否為累犯並加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