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台灣必須停止違反比例原則且恣意武斷之隔離措施

◎ Pavel Doubek

台灣在二○二○年新冠病毒爆發時疫情控管成功,指揮中心的迅速反應保護許多人免於遭受感染。不過,後來的發展卻可以看到,為了戰勝新冠病毒,台灣犧牲了法治和個人自由。這點在強制隔離上尤其明顯,許多情況不符合比例原則且遭濫用。

邏輯很簡單。如果台灣認為自己是尊重法治和個人自由的民主國家,就絕不能優先考慮一利益而完全罔顧另一利益。公共政策措施和個人自由之間必須始終保持某種平衡。這源於普世民主基本原則,毫無爭議。

例如,當政府對來自高危險Delta變種株案例驟增國家之入境旅客實施限制時,這類措施可能是合法的。如果在疫情緩解後仍保留嚴格措施,但其實有較少限制的措施可用時,這可能就不符合比例原則。同樣地,當政府因為一人之前曾違反居家隔離規範,因而強迫該人待在政府隔離設施,這樣的作法可能是合法的。不過,如果一個人能夠於家中有效自我隔離,那麼第一選項仍是將這個人拘留在政府隔離設施的邏輯為何?染疫者強制隔離亦是如此,如果染疫者能夠在家中有效隔離和治癒,為何有此需要?

有幾個不符合比例原則的隔離措施案例特別令人不安,譬如將移工鎖在宿舍不得外出。另一個令人憤怒的案例,則是據稱一名染疫者被迫強制與另一人共住隔離旅館。無差別隔離孕婦或有孩子的家庭,亦令人擔憂。

在戒嚴時期,人身自由權受到嚴重侵犯。當時的政府甚至在拘留所對被警察逮捕的人施以酷刑,毫不尊重人權。二○○九年,台灣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承諾遵守其保護人身自由權的第九條。如果一個人在隔離旅館/集中檢疫所被剝奪自由、或在其他地方被剝奪行動自由,他有權要求強迫停留要求正當且具說服力、符合比例原則且絕對必要。如果無法確保這點,第九條第五項明確規定:「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

即使在特定情況下需要執行強制隔離,政府也必須確保執行條件和環境尊重人的尊嚴並顧及弱勢族群,特別是兒童的需求。

有鑑於遭強制隔離者眾多,且我認為諸多案例違反比例原則和必要性等基本原則,甚至可能侵犯免於不當對待的權利,台灣必須立即對這些案例展開有效調查,並從法治和人權角度嚴謹審查指揮中心的政策。尤其,新成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擔任這類調查的領導機構。如證明確有侵權(無論是基於個人或是一般政策),指揮中心必須負起責任——公開承認侵犯權利,向受害者道歉並提供足夠賠償。

(作者漢名崔寶維,捷克人權律師及中研院博士後研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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