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男童若自送醫 緊急不能罰

◎ 黃帝穎

新北市中和區二歲男童確診重症搶救無效病故,各界難過同時也關注到,男童轉重症關鍵的下午四點半到六點這段時間,男童媽媽打電話到中和衛生所的電話持續不通,卻因為確診者不得擅自外出,是否因此延誤就醫?

法律上,雖然確診者或居家隔離、檢疫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及防疫特別條例,對擅自外出有處罰規定,但若發生如新北二歲男童重症等緊急狀況,家人將小孩自行送醫急救,新北市衛生局等執法機關,本不應開罰。

行政罰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這是行政罰法明定的「緊急避難」。簡單來說,如發生二歲男童重症情況,家人若擅自緊急送醫,衛生局依法不應開罰。

指揮中心在二歲童病故後也公告強調,只要有緊急就醫需求,開放由同住親友接送或自行步行、開車或騎車前往醫院。

救人優先!依據行政罰法「緊急避難」,再經指揮中心公告指引強調,各縣市政府衛生機關,本來就不能對「緊急救命」的人開罰。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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