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冒用他人身分被記大過,懲處過當?

◎ 林政武

一名高中生在去年五月遠距教學期間,冒用校長名字進入線上教室,和老師、同學進行對話,事後被校方發現記大過,該生不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成功翻盤,教育部決議撤銷大過,要求該校重做處分,引發熱議。對此,筆者提供幾點想法供參。

首先,從「法」的觀點來檢視,學生針對校方懲處結果不服,依法申訴,是法律賦予權利,就像民眾對交通罰單有異議,一樣可以申訴。根據新聞報導,校方懲處的主因是,學生使用校園網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電子郵件、線上留言、討論,傳送不實資訊,或發表騷擾之言論,記小過」。白紙黑字寫得一清二楚,今天學生如果冒用同學身分記小過,而冒用校長身分就要記大過,就是雙重標準,但就事論事,冒用同學跟校長身分,天差地遠,如何亡羊補牢,修正獎懲辦法,各級學校日後在遣詞用字可能要斟酌再三,才不會發生類似爭議。

以本校為例,去年即針對「違反前條各款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重者,應記予小過。」這種含糊不清條文做出修正,在校務評鑑時,有委員認為這樣的敘述太過籠統,在師生權勢不對等下,易生爭議。某種程度來說,視導委員的疑問是有道理的,但在教學現場,要將所有的違規與不當行為文字化,未免太強人所難。

回到教育本質來看,校方針對學生不當行為,給予程度輕重不同的處分,目的是什麼?不是為了毀滅學生,也不是為了發洩情緒,而是希望學生透過實質處分,深切反省,導正偏差行為。畢竟在校的處分,都可透過愛校服務去銷過,並非不可逆的。但筆者就遇過部分家長,認為校方記過太過嚴厲,希望撤銷,甚至有因一支警告就翻臉,憤而轉學的。

網路世代學生的違規行為也跟著網路化,開群組公審、網路霸凌、發文人身攻擊、冒用他人帳號散播不實消息等,學生以為在網路世界可以為所欲為,不用負任何責任,儘管校方宣導再三,學生卻總是不小心踩到紅線。冒用校長身分的學生,可能只是覺得好玩,卻不知道這樣會造成他人多大的困擾,事後對於懲處不服,儘管依法提出申訴,勇於捍衛自身權益,但對於他人權益受損,該生又做出多少反省?

(作者是現職國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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