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公務員注意義務 不應無限上綱

◎ 黃瑞培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少將前參謀長韓豫平,以漢光演習加菜金核銷二八八○元餐費,被依貪汙罪判處四年六月定讞,引發各界譁然。在檢察總長及法務部長回應將朝再審及修法努力後,前總統陳水扁也順勢為當年國務機要費所涉貪汙罪平反。

其實,公職人員「情輕法重」、「微罪重罰」案例不勝枚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八年度軍上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只是冰山一角。除了《貪污治罪條例》,還有諸多行政罰與刑罰環伺著公職人員,輕者記過罰鍰,重者鋃鐺入獄。

以財產申報為例,公職人員除了自身財產,還須申報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財產,儘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明文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係處罰「故意行為」。然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一三號判決理由卻擴張解釋:「…縱無故意隱匿財產情形,然因未盡詳實檢查義務而漏報,亦屬故意申報不實…」。

以現有公務資訊,個人財產本就難以遁形;若確有不法所得,大可依法究辦。然而,許多公職人員卻因繼承、轉讓土地房屋或車輛登記等狀況,不慎漏報配偶或子女的財產達一定金額,執法機關即援引該判例,一概歸咎於公職人員未盡檢查義務,視同故意申報不實,裁處高額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週知,導致公務員背負「故意申報不實」的罪名,備受羞辱!

公職人員不是聖人,但外界卻常以超人的標準來看待,將其注意義務無限上綱!不僅公務上連坐處分,私領域亦不得倖免!然而,「情輕法重」的規定,恐致公務員動輒得咎,寧可少做少錯;「微罪重罰」不成比例,公職人員為逃避罰責,反而更傾向隱瞞實情。

約束公務員的法令多如牛毛,吾人樂見韓案開啟了重新檢討的契機。但在為韓案設法開脫之餘,也該審視諸此足以斲傷公務員一生清譽的規定與判例,是否還適合繼續援引?

(作者為高階醫管師,臺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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