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濫用國會調查權才是「東廠再現」

◎廖國翔

還記得促轉會的「東廠事件」嗎?當時副主委張天欽只不過在促轉會內部會議說,應該查詢「外國有沒有類似侯友宜這樣的案例」、「如果沒有操作侯友宜的例子很可惜」等,促轉會就被網友及媒體攻擊成是東廠。張天欽錯了嗎?是的,他可能違反行政中立,他在即將選舉時指示以當時的候選人作為轉型不正義的案例,影響了社會對於促轉會的評價,更讓國民黨有機會操作促轉會就是打手。但其實促轉會只是打算要找外國案例與侯友宜做比對,根本沒有權限把侯友宜叫來調查甚至裁罰。

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藐視國會等擴權法案,在審議的過程,國民黨就主打要「查弊案」,黃國昌也在法案三讀後的直播告訴大家說他要開始大展身手查案。(資料照)
但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藐視國會等擴權法案,在審議的過程,國民黨就主打要「查弊案」,黃國昌也在法案三讀後的直播告訴大家說他要開始大展身手查案。藍委翁曉玲更於三讀後的發言公開稱因為司法機關不可靠,因此有必要擴張國會調查權,毫不掩飾地表明國會調查權是要取代司法調查權。國民黨說要查的弊案,包括其不斷重複的光電、雞蛋、疫苗等案,其實都是經過司法調查的案子。台南光電案有包含前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在內共15名官商被起訴,超思雞蛋案與高端疫苗案經檢調分案調查後查無不法而簽結。

但就這些明明已經在司法調查中、或已經確定查無不法的案件,國民黨對於司法結果仍不滿意,且在沒有任何具體事證的情形下,僅憑各種臆測及謠言,就要拿來立院進行調查,透過新的「國會調查權」,調閱各種資料,查到有為止。其實他們手邊並無任何事證,一切的指控都是來自於無憑據的臆測,他們想做的是利用國會調查權,無邊際地摸索調閱事證來拼湊、加強自己指控的合理性,這如果這發生在法庭上,根本就是會被法官駁回調查證據聲請的「摸索證明」,但現在藍白委竟然打算利用立委職權恣意使用。

目前法案尚未公佈施行,藍委許宇甄即在立法院院會報告事項中提案討論「修正個資法」,但於案由寫明「針對王義川」,如此不難想像該法公佈施行後,會如何濫用國會調查權及聽證程序,甚至可恣意傳喚平民。(資料照)

並且,經過檢察官調查簽結的案件,甚或是經法院判決確定的案件,如果讓立法院再拿來調查一次,立法院的定位到底是什麼?又舉例來說,因為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日前在節目上說,若以手機信令分析在院外抗議群眾的年齡,可知兩場群眾運動的參加者輪廓,此竟被藍營帶頭做文章說是「國家機器監控人民手機」,有不少藍白委均公開稱要將王義川傳到國會就此事進行調查與詢問。目前法案尚未經總統公佈施行,藍委許宇甄即在立法院院會報告事項中提案討論「修正個資法」,但於案由寫明「針對王義川」,如此不難想像該法公佈施行後,會如何濫用國會調查權及聽證程序,甚至可恣意傳喚平民。

即使王義川早已解釋說明電信大數據為各電信業者公開販售的服務項目,於網頁上都找得到,主要是提供給市場調查公司或是活動主辦單位分析特定時間地域的群眾圖像。然而黃國昌及許宇甄等立委卻仍說他們將來一定要就此事展開調查,在完全欠缺合理懷疑的情形下,僅憑一己之臆測,即將人扣上「濫用國家機器」的帽子,就可以把對方或相關電信業者傳喚至立法院問話,而這未來也將成為他「連連看」的最佳武器。未來,只要立委打著「查弊案」作為名號,就可以把他們想處理的人當成潛在罪犯叫來立法院訊問。

實則,國民黨與民眾黨均故意曲解釋字第585號所稱「國會調查權」的意義。釋字第585號明確說明國會調查權是「輔助性權力」,所輔助的自然是「立法權」的行使,也因此於該解釋中,將立法院得行使國會調查權的範圍限定為「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之事項」,但藍白通過的法案卻完全沒有這個限制。變成他們想查什麼,就能查什麼,即使與憲法第63條規定的立法院職權無關也照樣查。

要知道,「調查弊案」從來就不是立法委員的職權。不知道為何,也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立法委員總愛主打「揭弊」的人設。現在更透過修法過張國會調查權,讓他們真的可以在立法院查案。但釋字第633號解釋即已明確說明,國會調查權不是司法調查權,如果這些立委們真的想查弊案,那應該去考司法官。更別提立委中,多數沒受過專業的法律訓練,也些甚至是司法更生人。更生人復歸社會,從事政治工作固然未必是問題,但以傅崐萁為例,其於三讀後的公開演說,竟然是替自己以及一眾藍白涉入司法案件的政治人物喊冤,說自己沒有犯罪、是清白的,所以要在立法院成立「民間特偵組」,將民進黨的貪官污吏送辦,原來他想像中的國會調查權,是要讓自己「洗刷冤屈」以及報復,一般對司法都不信任的人民,真的可以接受讓這種程度的立委掌握如此大的
權力?

這樣的修法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就是立委可以毫無節制地行使類似於司法的權力,他們除了可以如前述,用「查弊案」之名恣意傳喚政府人員、平民或企業到立法院配合他「查案」,把被傳喚人未審先判作為潛在的犯罪行為人。更誇張的是,被調查人在國會調查程序的保障遠低於司法程序,除了辯護權不受保障之外,主席的決定更是一切,所有是否得拒絕證言、拒絕出席或提供資料的判斷,都是主席說的算。在國會調查程序中,被調查人幾乎不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護,立委的權責不受任何制度上的節制,而藍委卻告訴大家罰則很輕並且可以去法院救濟,所以沒那麼嚴重。

這擴權惡法除了可以被拿來架空司法之外,也可以想見會被立委拿來作為打擊異己或是欺壓民間企業的工具。不僅是大家擔心的營業秘密遭國會取得洩漏的問題,我們假設一個情境,如果某立委不爽某企業捐政治獻金給對手,是不是也可以叫負責人來立院讓他調查,以收恫嚇之效?又像是廠商間的商業競爭或投標爭議,立委是否有可能協助與其親近的企業,將其他企業傳喚至國會詢問,達到喬事的目的?這完全有可能發生。這就是一部如此離譜的法律,惡法再加上被惡人使用,且於制度上幾乎不受節制,將更加恐怖。

國會調查權的本質其實是資訊獲取權,讓國會獲得行使立法權必要的資訊,協助立委於審查包括法律案或預算案等議案時,能以充分的資訊作成正確的判斷,從來就不是要作為立委查案的工具。藍白委三讀通過的惡法,讓其可以架空司法、於國會私設刑堂,每個立委都想當包公查案拍影片,這樣的立法院才真的應該被叫做「東廠」,真的太離譜了!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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