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紓困振興條例別再延了

◎ 賴佑哲

蔡總統與家人餐敘,其中一名家人確診,總統經篩檢結果都呈陰性,健康狀況良好。依指揮中心規定,須隔離十日,再進行七天自主健康管理。蔡總統自己說「台灣這一波流行的Omicron變異株,確診者有超過99.8%是輕症,甚至無症狀」。如此看,隔離是檢疫,實在沒必要。

武漢肺炎橫行已超過兩年,目前所謂變種Omicron確診多為輕症,各國開始解封,人民已不恐慌。民國一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開始施行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至今年六月三十日止,該條例之施行使台灣疫情得以有效控制,然而為了法治精神之實踐,該條例到期後實不應再延長。真的,夠了。

首先,紓困振興條例所規範的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最新的病毒株是Omicron BA.2,症狀上已經不是肺炎情況,即使在醫學上可解釋為係變種病毒,仍屬同一種病毒類別,但在法律規範中則不僅名稱和實境不符合,欠缺明定的病毒序列等構成要件,若強力擴充解釋,有適用之爭議。

其次,關於隔離檢疫的強制拘束。美國有些州使用強力社會疏離措施,例如關閉學校或取消公開會議。但如中國採行的地理區域隔離,則因明顯違反憲法,並可能增加居住在禁區內的人的風險,且對高度傳染病效果有限,而未見實施。從有關民事判例來看,許多學者和法院結論認為,只有能以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隔離和檢疫是保護公眾健康的最少限制手段時,隔離和檢疫才合憲。台灣的隔離檢疫限制人民行動,被匡列者須關入檢疫中心或檢疫旅館,前後十五日,物品、食品須受查驗;更甚者,沒有戶外活動,比坐牢還嚴重。且夫婦隔離檢疫除非無法自理否則不能同住,違反人道精神。凡此種種顯示,指揮中心和各縣市政府已超出傳染病防治立法宗旨和憲法保護人權的規定。

此次防疫成功,台灣的醫衛值得讚揚,但行政執法者尤需謙虛,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中國防疫的方式在歐美淪為笑談,台灣政府所加之於憲法自由權利限制,必須有強有力的基礎,才能讓台灣真正為世界文明國家所尊重。

(作者為退休區域醫院副院長,花蓮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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