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防制洗錢,犧牲人權?

談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15條

◎ 李瑞仁

近日公告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了「無正當理由不說明不明財產罪」——當人民有(一)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與本人收受、使用或持有期間之收入或支出顯不相當;(二)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或第三方支付機構申請能儲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帳號等情形,「得命人民就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來源提出說明」(修正草案條文這句並沒有主詞,不確定是「誰」得命說明),而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告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那假設人民被列為被告,在警察、檢察官或法官問話時,不願意就持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來源進行說明時,是否就已經構成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十五條規定的「未為說明」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而有遭檢察官起訴、法院定罪之風險?如此是否已侵害被告保持緘默的權利?

另外,被告為了取信警察、檢察官及法官相信自己提出的說明為合理與真實,勢必要提出大量的證據來佐證說詞,該條文若予以施行,是否會過度加重被告的舉證責任,而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第一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的規定,均值得深思。

保障人權與打擊洗錢犯罪應非完全衝突,我國政府近年致力打擊洗錢犯罪,也費心研擬相關政策,希望可以完成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的四十項建議目標。然而由本次修法草案立法理由可知,本條並非FATF建議修訂,卻可能造成上述人權侵害疑慮,實應三思!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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