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富商空姐爭女兒 談海牙誘拐公約

◎ 王昌國

義大利藍姓商人與詹姓空姐的爭女親權案,經一審裁定改由父親擔任親權人,其持暫時處分聲請交付女童,經憲法法庭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其中台北地院援引交還的法理為一九八零年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下稱海牙誘拐公約),甚有可能會成為憲法訴訟的焦點。

對於跨國拐帶子女事件,海牙誘拐公約原則上採取了迅速交還的方式以確立管轄權歸屬,用意在抑制任擇法庭的先搶先贏行為,使子女回到習慣居所地國以安定生活。毫無疑問地,親權紛爭中的「時間」至為關鍵,若拖延到子女熟悉變動後的生活環境,此時再要求返國重新適應,無異又是一次巨大的衝擊。以吳憶樺案為例,其於六歲抵台,返回巴西時九歲,其間已入小學就讀結交好友,也能說一口流利的國台語,其抗拒被帶走時撕心裂肺的哭喊與掙扎,至今仍令人印象深刻。

由於我國法對於國際爭搶子女的爭議尚乏明確的規範,所以法院引用海牙誘拐公約要求立即交還子女回到慣居地國,以遏止先搶先贏的行為,不能說完全沒有正當及必要性。然而,如果慣居地國沒有給予同等的司法互惠待遇,也就是不承認我國的判決及執行,則一旦將子女送回後,能否順利進行會面交往等事項,均成疑問;惟如果因此裁判拒絕交還子女,是否更加助長拐帶的歪風,亦值深思。

值得一提的是,應否加入海牙誘拐公約也並非沒有爭議,日本在通過前遭遇不小的反對聲浪:認為嫁到海外的日本女性,普遍缺乏經濟及人際網絡的奧援,且難以運用當地的法律資源,其在孤立無援的處境下,仍然選擇帶走孩子或滯留不歸,多半出於不得已的苦衷,如果一律視作非法誘拐,實非妥適。日本雖仍決定於二零一一年宣布加入海牙誘拐公約,並將生效時點推遲至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但民間對於政府能否落實具體的保障,例如提供翻譯、訴訟援助、培訓專責人員等等,仍有信心不足的疑慮。

從法院只能以海牙誘拐公約做為處理的法理依據,不難窺見現行法制已有捉襟見肘的窘態,期盼立法者能體察前述的困境,並借鏡國外的經驗,於修法時為細緻化的明文規範,並促成跨部會合作,以能因應此一重大的挑戰。

(作者為嘉義地院家事庭法官)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