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侵害性隱私罪犯 亟需納入強制治療

◎ 趙萃文

近來台灣社會發生多起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未經他人同意或以強暴、脅迫拍攝性愛影像,嚴重侵害他人隱私、人格與名譽,造成被害人終身難以抹滅的傷痛。為此行政院會於本月十日通過《刑法》等四項修正草案,合稱性別暴力防制四法,以此修法回應大眾情感,值得讚賞。

在《刑法》方面,增訂第廿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明定: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如有散布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而散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至於深度偽造部分,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七年有期徒刑,用以彰顯對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之保護。

值得注意是,此次修法就性侵犯強制治療期間雖修正為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但未將新增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犯罪納入,顯不合理。以最近台大醫學院準研究生林男為例,其於網路上誘騙八十一名少女拍攝裸照,最高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數罪併罰判處一○四年兩個月徒刑定讞,因林某並無實際性侵害行為,不能令其入醫療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惟這類案件,透過網路快速傳遞特性,私密影片一旦放上網或是上傳外國色情網站,極難下架,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實不亞於被性侵;甚且,類似行為人大抵習已成性,讓被害少女身心和名節俱損。顯示此部分的立法疏漏,宜盡速填補,展現政府打擊侵害性隱私犯罪的決心。

同時我國刑法第二條明定: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犯罪時(而非裁判時)之法律,造成每次修法都得另訂刑法施行法細則,治絲益棼。應仿照德國、奧國、瑞士等先進國家刑法,將保安處分修正為一律依新法論處。這類細節處仍有賴行政、立法部門攜手合作,讓我國社會安全網能更加完善綿密。

(作者是空大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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