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交大之狼的強制治療

■ 陳鈞澤

我在監獄負責篩選性侵害受刑人是否須接受強制治療。此次交大之狼,其犯行是連續犯罪且持有刀械,顯已觸犯刑法第二二四條之一加重強制猥褻罪。由於新修正的刑法對於性侵害採取刑後強制治療,亦即受刑人服刑期間強制治療若未能結案,就可能在徒刑期滿後繼續再治療,而且每年評估、鑑定一次,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若治療一直未能通過評估,恐形同永久監禁,因此有法官抨擊有違憲法精神。

筆者建議,基於人權考量,或許可以在犯罪人判刑之初,即加重其刑責,再視其治療情況,給予機會以提報假釋。或是加強出監後的追蹤並與社區治療結合,以期能有效的監控及持續治療。第三,受刑人出獄時,獄方若將其相關資料函送戶籍地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與美國許多州政府推出「將性罪犯照片上網,以警示社區」的梅根法案一樣,和電子監控搭配使用,以有效監控性侵害犯罪的高危險群,方能保障大眾安全,同時兼顧犯罪人的人權。(作者為監獄調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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